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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漁期被迫簽自動解聘!外籍漁工「80人擠40坪破屋」 監委糾正勞動部、新北市府

    2024-09-05 12:26 / 作者 張羽緹
    1樓客廳空間,須容納23人席地而睡。監察院提供
    為迴避《勞基法》,代辦仲介業者及雇主在休漁期要求外籍漁工簽下自動解聘書,待工期間的64位外籍漁工,只能被迫放無薪假,監察院通過紀惠容、王幼玲等2位監委調查,糾正勞動部、新北市政府。

    監察院指出,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發現,去年9月台灣小卷捕撈季節結束後,引進外籍勞工之雇主、仲介業者為迴避《勞基法》,運用「合意解約」彈性調解人力,導致64位外籍漁工待工期間,被迫放無薪假,且只能擁擠地住在惡劣、無廁所與熱水的房舍,甚至吃、住都須自己付錢,游走失聯移工邊緣,完全未獲得簽約3年的工作保障,更遑論談及資遣費。

    無窗小房間要住7個人。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對勞動部、新北市府未警覺漁業捕撈特性、無法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權益保障,嚴重影響台灣形象、怠忽職守,予以糾正。

    檢察院表示,令人不解的是,解僱漁工之漁船仍持續出海作業。依據勞動部函復監察院資料,112年因為休漁受影響漁工總計64位,分屬45個雇主,委託3家仲介業者;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陳述,雇主解約的狀況,過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約,解約再申請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人數遠遠超過64人。

    寒流季節沒有熱水,須洗冷水澡。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表示,台灣境內僱用沿近海漁業之外籍漁工,係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之近海漁撈工作,其勞動條件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應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工,解聘應該要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訪談49位漁工,調查後發現,這些外籍漁工有「於捕撈季節結束後(休漁期)被要求下船」、「簽約3年卻長期沒有工作,形同無薪假」、「簽下自願提早解約同意書並非其真意」、「住宿環境惡劣」、「漁工須自行負擔食宿費用」,及「護照或居留證由仲介保管」等違反權益情事。

    漁工表示,「來台之前,未被告知休漁問題,感受到被欺騙,認知工作是3年合約,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幾個月就不會簽這種契約,也不要來台灣工作,且不清楚簽自動解聘是什麼,以為雇主會保證他們再回去工作。」

    廁所損壞。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指出,過去台灣就有休漁,以前外籍漁工下船後,沒有薪資、自付食宿,過一段時間後可以回到原船工作,之前都沒說出來、隱忍下來。但112年休漁,雇主與仲介要求漁工簽自願解約,卻長期等待轉換工作,又112年白帶魚輸銷中國大陸受到阻礙,影響船東出海捕撈意願,工作機會變少,漁工只能自尋其他雇主,甚至游走失聯移工邊緣。

    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又發現,外籍漁工待工期間,仲介業者分別安置漁工於三重公寓式房舍、野柳頂樓加蓋鐵皮屋等處所。其中有50位外籍漁工居住在40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80人,有些漁工被迫睡在外面的屋簷下,已違反每位外籍勞工應有居住空間3.6平方米之規定,且寒流來臨季節宿舍沒有熱水,也沒有足夠的床位及棉被,廁所損壞,照明不足,衛生條件不佳,其住宿環境完全不符合生活標準。

    另外,漁工也須自行煮食,並負擔食宿費用,每人每日新台幣100元住宿費及100元團體搭伙費。

    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雇主、仲介迴避勞基法,大量解僱外籍漁工之異常狀況,給予惡劣住宿環境住宿,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發覺違失,而是在監察院啟動調查後,才進行專案處理,要求雇主、仲介改善。

    此外,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長期未能警覺捕撈魚季休漁期等情形,進而提供適時協助,被監察院指出問題卻無法有效調查真正原因,因為勞政單位查核時,還事先通知仲介並讓仲介在場,漁工與仲介權力不對等,致使漁工無法說真話。最後僅歸因於「捕撈意願、個案狀況、雙方合意解約、漁工個人因素」等,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影響台灣人權聲譽,有重大疏失,因此予以糾正。

    紀惠容、王幼玲認為,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新北市政府對於「休漁期間停工配套措施」、「勞資雙方合意解僱(約)後之移工轉換制度」、「預警及通報機制」,應檢討改進,以保障外籍漁工權益,避免外籍漁工迫於經濟壓力成為失聯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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