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輪庭。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天辯論國會職權修法有無違憲,長達6小時的庭訊火花四射,藍白兩度出招掀程序問題,都被審判長許宗力巧妙擋下。綠營拚違憲,強調立法布滿程序瑕疵,甚至使上「炸彈」、「酒駕」等貼身案例,示警大法官攔阻濫權行為;藍白則主打程序合法合憲,強調是要強化立院職權以監督政府,喊話大法官勿介入國會自律。審判長許宗力諭知辯論終結,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月。
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與立法院民進黨團代表開完庭後在憲法法庭合照。陳品佑攝
綠:勿退縮為「國會自主」VS藍白:不該擋立院行使職權綠營在結辯時痛斥違憲,砲轟藍白在憲法法庭發言時間比立法院多,反批訴訟代理人對於訴訟指揮指指點點,若憲法法庭退縮認定為「國會自主」,藍白不知道會通過多少法律癱瘓政府,新法還害監察院淪為配合立法院行使的輔助機關。
藍白陣營則表示,司法應超然獨立,對方是有意阻擋國會行使職權,而且如果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民主會倒退30年,若國會調查權不完備的話,將是國會法治的缺失。
藍白力推通過的國會職權修法引發綠營跳腳,包括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四箭齊發聲請暫時處分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7/19裁准部分條文暫時停止適用,今(8/6)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上午的辯論主軸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下午的辯論主軸則為「調查權的行使、聽證會的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藐視國會罪」。聲請釋憲的四個單位分別是民進黨51名立委、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立委部分由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領軍,罕見的是,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下午由副祕書長張惇涵)、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及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等「三長」今天全數到庭,創下司法紀錄。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出席憲法法庭。陳品佑攝
行政院祕書長龔明鑫出席憲法法庭。陳品佑攝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出席憲法法庭。陳品佑攝
綠營開砲:修法有瑕疵,條文全違憲聲請釋憲方主張違憲,強調修法程序背離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有重大明顯瑕疵;在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的部分,認定藍白創設總統對立法院負責的關係,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中央政府體制設計及權力分立原則,更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意旨。
新法的人事同意權行使部分,聲請方認為新法課予被提名人答題及提出資料的義務,而且一旦違就不審查,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的下場就是憲政機關(總統及政院)陷入無從行使人事權的窘境,違反憲法的機關忠誠義務。調查權的部分,則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且侵害監察權。聽證會的設計則侵犯人民不表意自由、隱私權及財產權,同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刑法》藐視國會罪的設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陳品佑攝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陳品佑攝
藍白:新法合法合憲,未侵害監察權而立法院則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代表,強調綠委不符聲請釋憲要件,而行政院、總統和監察院也不符合聲請要件,主張憲法法庭不應該受理此案。
立法院代表強調,修正《立院職權行使法》的目的是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修法過程都符合議事規則,他們也主張,總統是最高行政權的一部分,赴立院國情報告可比擬做「不真正義務」,並非法律義務而是總統的「政治承諾」,因此沒有違憲問題。
他們也認為,有關人事權同意權行使是行政、立法兩權共同享有,新法規定符合國會自治原則。至於「質詢」則是立委的《憲法》權力,可以了解施政方向並揭露違法失職,如果官員可以任意拒絕出席或答詢,質詢權將形同具文;立法院「調查權」則是國會固有權限,立法院的調查權是對「事」不對人,追究政治責任,和監察院職權不同。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陳品佑攝
法務部認藐視國會罪違憲,學者各持己見法務部則強調,立法院在《刑法》增設的藐視國會罪,沒有設計「具結」程序,也沒辦法界定公務員的真實陳述義務範圍,更沒有規定拒絕證言的告知義務,也缺乏拒絕證言的准駁配套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與會的4名負責鑑定的專家學者則各持己見。有學者主張,修法程序臨時改採不記名舉手投票,違反代議政治和責任政治,且把總統國情報告義務化、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入刑法恐違憲。但也有學者挺合憲,認為修法沒有重大明顯瑕疵,舉手投票屬國會自治,且調查權是立法院的固有權,對於不配合者應有制裁手段,否則國會調查權將形同虛設。
而今天的上午場共有大法官蔡彩貞、詹森林、黃昭元、尤伯祥依序提問,主要鎖定修法程序(如不記名舉手投票)是否有重大瑕疵還是憲政慣例?本案有沒有釋字499號解釋揭示的責任政治原則?議事錄如果無法顯示個別立委的投票結果,是否剝奪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權?司法審查應寬鬆還是嚴格標準?總統國情報告義務的定性和立法目的為何?
下午場則有大法官朱富美、詹森林、黃昭元及尤伯祥先後提問,主要鎖定立院的文件調閱權行使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怎麼平衡?立院調查權的部分,憲法法庭是否有必要或可能因應時代變遷而變更或補充釋字第585號解釋?調查弊案是否為立法院的《憲法》權力?而移送彈劾或懲戒是屬於行政權或是立法權也可以使用?
聲請人和相關機關、學者回應後,審判長許宗力諭知若需要補充意見,可在7日內遞交書面聲明。許宗力也在雙方結辯後,宣示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依規定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輪庭。陳品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