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總統國情報告憲法舌戰!大法官詹森林勸和解:說我天真也好、好意也好

    2024-08-06 13:37 / 作者 侯柏青
    大法官詹森林今天當庭勸和解。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國會職權修法言詞辯論,對於總統去國情報告有無違憲,藍白陣營都承認是不具拘束力的「訓示規定」,總統賴清德不來也不能怎樣。大法官詹森林苦口婆心地勸雙方是否可能和解,「立法院定個訓示規定,又沒有賦予義務,這有意義嗎?能否自己刪掉,然後請總統自己履行承諾去立院報告。說我天真也好,好意也好,我就提出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1到15之4條規定,總統每年到立院做國情報告,並規定立委口頭提問時,總統必須即時回答,藍綠白陣營對此意見大不同。

    進行大法官詢答時,大法官詹森林表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條規定(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說是「訓示規定」,立委黃國昌則說「總統不來也不能怎樣」,他憂心地說,「雙方有沒有和解的可能,麻煩立院自己刪掉(條文),然後請總統自己履行承諾或義務,去立院做報告?」

    詹森林說,如果不能的話,憲法法庭就必須介入,但雙方又叫我們不要介入,而且激烈爭執,是否能請雙方冷靜。他話鋒一轉說,「立法院定一個訓示規定,但沒有賦予義務,這有意義嗎?這是立院要深思的問題,我知道,立法本意有憲法增修條文作為依據,可促進總統對立院尊重,立意良好,但何必訴諸法律呢?」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說,既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報告,這就是成了政治問題,《憲法》賦予政治部門處理,大法官不介入,就由兩個政治機關處理就好了。他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條之4寫得很清楚,總統如何報告或詢答可以透過黨團協商,雙方磋商形成義務,而且這一個條文的第二項(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回覆)也沒有違憲問題,因為公務機關都有7日規定。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總統如果不來,還是有協商機制,而且這條法律通過後也沒看到總統府來函確認怎麼順利的解決。她認為,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條文是規範立法院內部,之前也有過例子,有時候,總統想來結果還被立院拒絕。她主張,這條規定並非沒有意義,目的就是希望讓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條文也有清楚規範。

    詹森林聽完以後,感嘆「說我天真也好,好意也好,我提出來,有沒有可能依照林石猛的陳述,就是那幾個條文是宣示性的,立法院為何擬出一個不具拘束力的條文,這有什麼意義?可以自己刪除嗎?」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上午出席憲法法庭。陳品佑攝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則澄清,總統賴清德曾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前提下接受國情咨文邀請,實際上,從1996年總統直選到現在,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曾經想要到立院報告但沒成行,而且「即問即答已經違憲」,如果立法院一定要請總統報告,可能要動用修憲,將「得」改成「應」比較妥適,而不是去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則說,詹森林大法官確實是苦口婆心,但修這項法律,從頭到尾沒有請總統發表過意見,而且,立法院代表中,有人認為「有拘束力」、有人說「沒有拘束力」,是不是自己內部應該先打一架?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