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赴民進黨全代會投票。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涉收陳敏薰1000萬協助取得101董事長,台北地檢署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協助隱匿犯罪所得,2015年起訴扁《洗錢防制法》,但台北地院認定依修正前規定已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故判決免訴。北檢認為「時效計算錯誤」提上訴,高等法院今天公開人工抽籤分案,抽中陳勇松擔任受命法官,合議庭審判長為吳冠霆,陪席法官為柯姿佐。
北檢查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原董事長劉泰英於2003年6月20日辭任,由陳敏薰接棒,但事後財政部決定公股將支持持有開發金比例逾6%的中信證券集團,取得開發金經營權。陳敏薰當時認為續任董座的機會渺茫,遂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爭取101董座,並指示秘書交付面額1000萬的支票到總統官邸給吳淑珍。
吳淑珍收下支票後,陳敏薰如願在2004年間,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並被選任為董事長。扁珍收賄千萬被依貪污罪各判8年確定,高院審理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戶,北檢發現特偵組未起訴扁洗錢部分,2015年將扁提起公訴。
北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分案為「104年度訴字第123號」,但陳水扁因病無法到庭,北院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並改分「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列管。
北院其後認為,陳水扁涉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另加計停止審判的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台北地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總計為16年9月25日。
北院認定,陳水扁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法判決免訴。但北檢研議後,認為判決有程序瑕疵,而且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決定提上訴。
高院指出,陳水扁涉洗錢案,經北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免訴後,北檢提上訴。高院今天依法官會議決議,下午4點30分在法官研究室以公開抽籤辦理分案,抽中陳勇松擔任受命法官。依本案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吳冠霆、陪席法官為柯姿佐,案號則為「113年度上訴字第39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