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民事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士林地院10月爆發蘇姓法官上法官論壇控訴,民一庭陳姓庭長拒絕依規定在判決書上簽名、恫嚇書記官不准公告主文及事後涉嫌刁難、霸凌,全案正由士院自律委員會調查中。蘇姓法官日前再度上網發文,鉅細靡遺地撰寫3千字長文,描述11/3首度踏入自律委員會的感受,她難受地說,就是在當天,「我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與信仰,一夕崩塌了。」
據了解,士院自律委員會今日再度開會審議,但未公布調查結果。士院指出,若有審議結果,將適時公布。
蘇姓法官日前發文指稱,當天她進入自律委員會陳述,發現陳姓庭長和自律委員一起坐在場內,全程聽她的陳述,但她沒想到自律委員的職權化身為上級審或憲法法院,要審查判決的實質內容,她徹底的懵了.....
但她強調,如果自律委員會調查,確立她說的過程為事實,民一庭長至少違反3項職務義務。
她也透露,透過院長告知,自律委員會將在11月14日繼續開會審議,讓她得以知道一絲絲進度。但她悲觀看待後果,「我覺得自律委員會目前的氛圍,已經讓我感覺,對於真相的釐清,與公義的實現,非常渺茫而困難,我可能真的走不到隧道的盡頭,看不到藍天的光亮。」
她更舉出周星馳的電影《少林足球》中一句經典台詞,來形容現在的感受,「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
以下為貼文全文標題:我的自由年代
作者:士林地院日股法官
日期:2023/11/09
內容:
11/3下午,我人生第一次踏進法官自律委員會的會場,也是在當天,我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與信仰,一夕崩塌了。
當我走進會議室的時候,民一庭長已經跟其他自律委員一起坐在場內,全程聽我的陳述,因為我說的就是事實,倒也無所畏懼,我可以在他面前陳述,但是我沒想到自律委員會的職權,還能化身為上級審還是憲法法院,要審查判決的實質內容,我徹底的懵了。
我主張民一庭長違反職務上義務的事實,與構成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的理由,是他在評議完成及宣判之後,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不准書記官公告主文。
關於審判核心跟判決內容的相關問題,我現在在這裡統一的回答自律委員會:「判決的內容,是合議庭決定的,民一庭長在評議簿中所提的不同意見,沒有寫進判決理由,也是合議庭決定的。」理由是:判決的全部內容,都經過陪席官跟受命法官的同意;至於民一庭長在評議簿中所提的不同意見,陪席法官跟受命法官認為「不用寫」,但是陪席法官跟受命法官都有請求庭長可以直接添加修改在判決書上,庭長卻表示「我沒那麼厲害,不會寫」,所以整個合議庭沒人寫,結論就是「不寫」,這就是合議庭的決定,這樣自律委員會明白嗎?
當天我陳述完,回答完問題之後,就被要求離開會場,也就是說,民一庭長全程聽了我的陳述,但我不知接下來民一長跟自律委員會說些什麼,不管他說的對或不對,我沒機會反駁,也沒機會澄清,這件事從自律委員會啟動調查,至今已經超過3個禮拜,據聞自律委員會也調查了許多的證物,訪查了許多的證人,我想自律委員會至少要給我一個答案:「我所說的從宣判開始的3天內所發生的事情經過,到底是不是事實?」
我再次重申,如果我說的不是事實,我願意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但是如果有人說謊,請自律委員會不要視而不見,兩套標準。
如果自律委員會調查之後,確立我說的過程就是事實,我主張民一庭長有三項違反職務上義務的事實:
一、違反在判決上簽名的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前段規定:「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另外依照吳明軒所著《民事訴訟法》102年7月修訂十版上冊,第602頁至603頁:「判決書應由為判決之法官作成,並由該法官全體簽名,以示負責。在合議審判,為判決之法官對於判決之結果持反對意見,依法固得將其反對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但仍有於判決書內簽名之義務。」這項簽名義務,非常清楚,沒模糊空間。
至於227條後段規定:「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照實務,應該是指遷調、離職、生病、死亡,或其他天災地變等情而不能簽名之情形,民一庭長,有嗎?
請自律委員會審議:為何民一庭長可以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
如果可以,是不是以後本院或全國審判長、甚至合議庭法官,都可以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依據為何?請自律委員會說清楚。
二、違反讓書記官公告主文的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應公告之。」本院院長一在於今年的工作會報上強力要求各股,務必要於宣判當日公告主文,並列入書記官的重點工作考核事項,公告主文是書記官的法定職務,法官也有讓書記官公告主文的義務。
請自律委員會審議:為何民一庭長可以不准書記官公告主文?
如果可以,是不是以後本院或全國的案件,都可以不用公告主文?或者隨意拖個幾天,高興公告再公告?依據為何?請自律委員會說清楚。
院長是本院自律委員會的主席,對於院長自己強力要求貫徹應如期公告主文的政令,竟被民一庭長視若無睹,這一點,我希望院長兼主席要有明確的立場,不要對民一庭長跟對法官有兩套標準,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三、違反讓書記官還卷的義務:這件案子判決確定已經兩個多月了,書記官要歸還調卷,民一長也無故拒絕蓋章·書記官畏於民一庭長的炎威,至今不敢歸還調卷、不敢做確定證明書、更不敢歸檔,一直放到現在。
請自律委員會審議:為何民一庭長可以不准書記官歸還調卷?
如果可以,不是以後各法官在審結件之後,都可以高興還卷就還卷,不高興還卷就不要還卷?依據為何?請自律委員會說清楚。
這不只是一個偶發事件,在我看來,庭長之所以荒腔走板的做這些達背職務上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用「再開辯論、拒簽判決書、不准公告主文、假意要求修改判決內容」等等方法,意圖一票推翻兩票,扼殺我們表達法律見解的自由空間。
這件事從我貼文之後,根媒體報導,民一庭長的說法一變再變,諸如「評議尚未完成」、「有請求再行評議」、「有要求修改判決」…等等,但鐵證如山,評議簿的記載也非常明確,民一庭長自己還在評議簿上蓋了宣判當天的日期戳章,評議不但已經完成,也從來沒有什麼「請求再行評議」的事實,而且庭長自己也拒絕修改判決,拖了3天,最後也心不甘情不願的在判決書上簽名,根本沒有什麼再行評議,我至今不明白,為什麼自律委員會對這些都無動於衷,那麼結果顯而易見。
感謝院長昨天上午來告知我,自律委員會將在11 /14繼續開會審議,讓我知道一絲絲關於自律委員會的進度,坦白說,我覺得自律委員會目前的氛圍,已經讓我感覺,對於真相的釐清,與公義的實現,非常渺茫而困難,我可能真的走不到隧道的盡頭,看不到藍天的光亮。
電影「少林足球」中有一句有名的台詞:「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這就是我現在的感受。
我悲觀的認為,既然已經確定的事實沒辦法讓民一庭長否認,自律委員會很有可能會創造一套荒唐的理論,來認可民一庭長「可以拒簽判決書」、「可以不讓書記官公告主文」、可以不讓書記官還卷」,以求為民一庭長在泥淖中脫身。
我們就等著看11 /14的自律會審議結果,是不是像我說的這樣絕望而荒謬。
如果是的話,依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到時候,我要看看司法院怎麼說。
大約10年前,我看過一部李國毅、任容萱、翁滋蔓主演電視劇,叫「我的自由年代」故事的背景是民國80年代,正好是我大學的時期,很懷舊,劇中的大學生遭受到校内教授的威勢欺凌,團結起來辦了一場演唱會,請到當紅的搖滾巨星伍佰,唱著他的名曲「牽掛」,帶領大學生起高喊「我要自由!」「要自由!」我要自由!」最後真的推倒了教授權勢的高牆,雖然些許的不真實,但是那份追求公理的勇氣,總是讓人熱淚盈眶,我們都年輕過,年輕,真好!
後來、每次聽到伍佰的「牽掛」,總是喚醒我想起那純真而美好的大學時代,青春、熱血、義無反顧。
如果我猜得沒錯,我即將輸掉院内自律委員會的戰場,我雖然會滿身鮮血的倒下,但只要我依然在呼吸,我就要努力爭取自由空氣的權利,全國的基層陽春法官們,如果您跟我一樣,希望保有一絲自由呼吸的空間,讓我們一起,爭取屬於我們這一代的「我的自由年代」,我們一起唱著伍佰的「牽掛」,一起高呼「我、要、自、由!」
我尊重各自律委員本於良知及確信,行使職權,請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法〉第8條第5項規定,將您陳述的意見,列入自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
我是士林地院日股法官,蘇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