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曾姓銀樓勞闆25年前涉嫌性侵一名鄰居小學6年級女童,女童因此身心受創,長大結婚後才向丈夫哭訴遭性侵,丈夫氣得找曾男對質錄音提告。一、二審皆判曾男8年6月徒刑,曾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追訴時效未釐清,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更一審認定偵查起算日已逾20年追訴期,撤銷原判決,改判免訴,曾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被控約25年前常將一名鄰居小學女童拉進家中性侵,最後一次是女童小6時,曾男把她拉進家中廚房強迫她口交性侵得逞,威脅如果他不聽話,會傷害她家人、較其他小孩不理她、叫警察抓她等。
女童因此身心受創,得了憂鬱症合併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排斥與他人身體接觸,長大結婚後才向丈夫坦白,童年時曾被鄰居曾男性侵,丈夫怒找曾男對峙,要求他道歉並搬家,同時也錄音,錄下曾男並未否認性侵的對話。
女子據此提告,警方在2020年2月受理報案,同年4月14日函送檢方啟動偵查,一、二審均依對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8年6月。
曾男不服提上訴,主張被錄音時是怕激怒對方,不想把事情鬧大,才順著回話,希望對方快點離開,他辯稱當時自己與妻兒同住,若性侵女童長達6年不可能沒被發現,女童長大後結婚時還請他參加喜宴,不符常情等。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時效為20年,修正後則為30年,全案發生在2006年7月修正前,依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原審未釐清追訴時效,且證人指述,仍需要補強,因此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女童最後一次被性侵是在2000年的清明節前,經釐清後日期應為該年4月4日,檢方在2021年1月22日起訴,本件對被告曾男的追訴權時效,如無停止進行之事由,應至2020年4月3日屆滿,本案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前已逾20年追訴期時效,撤銷原判決,判決免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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