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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纏訟16年!前三峽鎮長陳佳烜涉圖利業者 犯54罪判6年定讞

    2024-11-13 11:03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陳佳烜2002年接任新北市三峽鎮長(已改制為三峽區)後,涉嫌在兩百多個標案中放水圖利旅行社業者逾億元,檢方2008年6月搜索約談並聲押獲准,其後起訴他涉嫌貪污罪,全案移審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新北地方法院)後,一審同年10/15裁准交保100萬元。不料,至此之後,全案在法院來回更迭16年,高院更二審去年11月底依54個圖利罪判他應執行6年,前民政課長詹亦樹4年,其他5共犯獲緩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佳烜和旅行社業者蘇貴美是舊識,他身為監督者,明知蘇貴美借牌投標或圍標三峽鎮公所聯合講習等數百個標案,卻指示下屬配合放水。陳佳烜涉及圖利的猖狂手法包括,在部分旅遊標案評選前,會以「口頭告知」或「紙條書寫」的形式告知評委要挑那些業者,甚至在標案評選時,下屬還會明目張膽的「手比數字」,或在白板上的特定廠商名稱前「打勾」,明示或暗示評委該選擇那家業者。

    陳佳烜的作法,讓蘇貴美成功拿下鎮公所大小標案,而台北縣政府(已改制新北市政府)察覺有異,下令三峽鎮公所修改招標方式,陳佳烜卻毫不理會。

    更二審合議庭審理時,陳佳烜仍不認罪,合議庭認定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且他和共犯詹亦樹涉及的違法招標案高達252個,共成立54個圖利罪。此外,由於此案超過8年,期間更歷經前總統陳水扁推動的減刑條例,更二審因此分別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合議庭痛斥,陳佳烜身為民選地方首長,卻未能廉潔自持,為民謀福,反而因為私人情誼而親自或指揮下屬,用國家經費圖私人的利益,破壞國家辦理採購程序的公正性,但考量他沒有從中獲利,決定判處6年。此外,合議庭認為,詹亦樹歷經三峽鎮公所民政課課長、主任秘書等要職,竟與陳佳烜同流合污,也將他判處4年。其他共犯則分別判處5到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獲緩刑。

    此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沒有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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