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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3月嬰害「眼盲切腦」一審判6年! 無牌保母上訴拚無罪反重判7年半

    2024-11-12 17:08 / 作者 侯柏青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曾發起護兒凱道集會活動。資料照。廖瑞祥攝
    淡水無牌保母謝姓女子,2019年初受託照顧友人的3個月大女兒,因照顧不周導致女嬰兩頰瘀青,後來又疑似猛烈搖晃女嬰導致受虐性腦傷,雙眼視力貶損到幾近失明,還被迫切掉4分之1腦部,造成終身重殘。一審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判她6年;謝女上訴二審仍否認犯罪,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的犯罪樣態有誤,今天加重改判7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女沒有保母執照,但謝女夫婦和李姓友人熟識,謝女在2019年1月28日起,受託全天候照顧李姓友人剛出生的小女兒,沒想到,同年2月10到13日間,謝女僅照顧不到3周,就因為不詳緣故,讓小女嬰兩頰瘀青的回家。

    李姓夫婦發現女兒的臉上有瘀青,但沒有太過在意,同年2月17日晚上,夫婦倆又將女兒送回謝女住處照顧。不料,謝女2/19晚上疑似猛烈搖晃女嬰,釀成無法彌補的大錯,謝女施暴後短暫外出,而謝女丈夫發現女嬰出現疑似癲癇發作(左眼往上往左看、手腳揮動)伴隨意識不清的狀況,緊急將女嬰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但女嬰因為腦傷過於嚴重,導致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目視力更衰退到0.02以下,幾近失明。

    女嬰父母怒告謝女夫婦,檢方將兩人起訴。

    一審開庭時,家屬痛苦地描述到處求診的過程,淚訴女兒在這段時間還接受切腦手術,足足切掉4分之1的腦,不過,身為友人的謝女,不但矢口否認犯罪,也未與家屬進行和解。合議庭依據醫院鑑定報告及證人供述,認定謝女觸犯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重傷害罪。

    合議庭痛斥,謝女用不詳方式傷害女嬰,犯後拒絕交代原因,也未取得家屬原諒,顯然毫無悔悟之心,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於謝女疏於照顧女嬰導致雙頰瘀青部分,合議庭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50天。合議庭另考量沒有證據證明謝女丈夫涉案,故判無罪。

    謝女上訴二審拚輕判,高院合議庭同樣認定觸法,但合議庭認定,在謝女故意傷害部分,原審認定的態樣有誤,導致刑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將刑度從6年一口氣加重改判至7年半。至於謝女涉嫌讓女嬰雙頰瘀青部分,合議庭認為原審誤用法條,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5天。

    至於謝女丈夫部分,合議庭認為,其夫雖然在謝女離開住處時會短暫照顧女嬰,但無法證明他有動手傷害女嬰,認為一審諭知無罪沒有不當,維持無罪判決。有罪部分均可以上訴,無罪部分檢方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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