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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教師敘薪採計職前年資案大法官激辯!罕見出現8比7「險勝」

    2024-08-09 21:15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宣判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案。侯柏青攝
    憲法法庭今天認定合格代理教師敘薪時應該「一律」採計職前年資,宣告教育部及新北市府函釋及規定違憲。實際上,大法官對此激烈討論,其中一個主文,更是驚險的以8比7分出勝負。而大法官們也提出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含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有大法官認為代理教師和專任教師不宜相提並論,而待遇屬地方自治事項,憂心多數意見變動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劃分。

    大法官對於此案意見相當分歧,從對主文的立場表就可以看出端倪,最關鍵的兩個主文,一個以10比5分出勝負,另一個則以8比7險勝,成為相當罕見的狀況。

    此外,此案也提出5份意見書,分別是呂太郎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楊惠欽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張瓊文大法官加入,朱富美大法官則加入其中兩部分);張瓊文大法官另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蔡宗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朱富美大法官加入)。

    大法官呂太郎。資料照。陳品佑攝

    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有些規定是教育部依照規定授權所訂定的辦法,事實上是依法律所為的執行,沒有違背《憲法》教育制度的規定,而且有部分被宣告違憲的函釋是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所表示的意見,或是依照規定授權訂定的具體執行辦法,從形式上來看,這都是中央立法交由「縣」執行的事項,是在《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四款(教育制度)規定的範圍內。判決主文二認定這些法規牴觸中央、地方分權的規定,他難以贊同。

    大法官楊惠欽。資料照。陳品佑攝

    楊惠欽大法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和縣市各級學校的興辦與管理,分別是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既然地方政府中小學的專任教師待遇是地方自治事項,合格代理教師的待遇當然也是地方自治事項。她認為,本判決變動了合格代理教師的本質,更變動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劃分,賦予合格代理教師的全新定位,她難以贊同。

    此外,她認為,代理教師的職務本質不鼓勵久任,有別於年資提敘的規範目的,中央法規範規定合格代理教師不像專任教師一樣可以提敘職前年資,而且也能容任地方政府做出是否採計的差別待遇,這樣的差別待遇具有合理關聯性,並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許志雄。資料照。陳品佑攝

    許志雄大法官則認為,代理教師終究不是常態,跟專任教師本質不一樣,若將代理教師的待遇和具有「恆常」性質的教育事項歸在同一類並不合理。他認為,各縣市的教育環境不一樣,對於代理教師的人數和專長需求也不一樣,各縣市的財政狀況也有很大差異,代理教師的待遇有因地制宜的必要性,而且這也是地方自治事項。

    他認為,合格代理教師雖然具備教師資格,但是相較於專任教師,合格代理教室具有「臨時」、「短期」、「特殊專長」等特性,而且進用方式和程序也和專任教師不一樣,兩者本來就不宜相提並論,欠缺可比較性。他認為,多數意見用平等原則來審查相關規定及函釋,並做成違憲判斷,值得商榷。

    大法官張瓊文。資料照。陳品佑攝

    張瓊文大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我國的教育經費已經逐漸轉由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自行負擔,減少來自中央的補助,在不違反中央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就高中以下針對本件爭議的教育事務,應該有自主決定的權限。

    她認為,多數意見沒有考慮《憲法》及相關的法律架構、關於中央和地方教育權限的合理區分及各縣市政府人事權限和預算編列的現況。她認為,除了《憲法》和其他法律專屬於中央立法的事項外,關於教育事項,各級地方政府應該有自治立法權及執行權,地方政府設立中小學並負擔主要的經費,應有相應的立法權,在現行經費編列及相關法條規範下,本判決侵犯地方財政自主權限。

    大法官蔡宗珍。資料照。陳品佑攝

    大法官蔡宗珍主張,本判決的審查標的全部沒有違憲疑慮,因為立法者就《憲法》108條第1項第4款(教育制度)所列的事項,已經制定法律加以規範,無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當主管機關,都沒有違反《憲法》規範的教育制度。

    她進一步解釋,全國一體適用的代理教師法定待遇範圍,並未包括職前年資的採計。立法者就中小學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是否採計,本來就採取不同的規範模式,也就是說,專任教師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採計,代理教師則不予採計,但也沒有禁止地方主管機關制定可以採計的個別標準,因此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蔡宗珍也認為,本判決多數意見認為,代理教師在敘薪時職前年資應該一律採計,從政策立場上來說,她衷心支持並且樂見未來能夠採取這樣的政策。但蔡宗珍認為,這樣的政策,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經過合理的政策及經費評估,然後做成政策決定,再據此修正相關聘任辦法,然後納入各學校採計職前年資的規定,才能真的有效的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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