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質疑盯梢條款司法院嗆理解錯誤 劍青檢改:請立院重新修法

    2024-08-06 13:03 / 作者 呂志明
    司法院外觀。侯柏青攝
    劍青檢改昨(8/5)日砲轟由司法院主責、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新法中竟植入詐團「盯梢條款」,籲請總統賴清德命司法院說明條款來源。司法院晚間發布兩千多字的嚴正澄清,反嗆劍青檢改「理解錯誤」。對此劍青檢改今(8/6)日再度發表措辭嚴厲的公開聲明,認為司法院的回應理由拼接混淆,並試圖限縮解釋「髮夾彎」、「無異法匠玩法」,因此籲請立法院重新修法挽救。

    對此,法務部也發布新聞表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法規,科技偵查法制化過程中,法務部均戮力推動行政院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
    專法版本並未有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的規定,而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的規定。

    法務部表示,其後因科技偵查相關條款有應訂入刑事訴訟法或專法訂立的爭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案時,曾與法務部討論,法務部就草案內救濟條文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提出疑義,並建議依專法版本敘明救濟規定,但未獲司法院採納。

    而劍青檢改痛批,若司法院認為,打詐新法實無容許「辯護人獨立抗告權」,那立法模式為何不採取正常準用「抗告編」的標準模式,就像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版本以及立法委員版本一樣?尤其被法務部質疑後仍然堅持不改?非要外掛增建「抗告權特別規定」(第153條之10)?

    劍青檢改表示,若司法院承認,絕無「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的存在,那請問有著相同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的「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第245條之1),是否辯護律師也不能獨立抗告?果真如此,請司法院再發新聞稿正式承認,以饗各界。

    司法院還說打詐新法不可能作「詐團盯梢」之用,因為「科偵監控都會保密,被告和律師都是等到監控結束才會知道,所以律師不可能事先去盯梢」,劍青檢改認為「此等言論天真爛漫,令人莞爾,或因常居正派人士之巔,高潔自持,不能理解犯罪團夥各種花招,咱檢察官經常對陣詐團,在此不便主動教學。」

    劍青檢改重申,立法工作絕不可出錯,一言可以興邦,可以喪邦,今天立法出現重大錯誤,司法院透過發新聞稿咬文嚼字、限縮解釋,流於法匠玩法,不能解決未來適用爭議;而刻意遭到排除的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已經全部閹割,無法挽救。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重新修法,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用靠拐彎抹腳、硬ㄠ解釋度日!

    以下為劍青檢改聲明全

    打詐新法排除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 籲請立法院重新修法挽救

    司法院昨(5)日回應本會聲明錯誤,主張打詐新法並無開放「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但理由拼接混淆,並試圖透過限縮解釋「髮夾彎」,無異法匠玩法,本會認為於事無補。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再次修法回歸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編」通則,讓新法明明白白,不用靠事後硬ㄠ解釋,也才不會讓詐團有機可乘。為此,本會聲明如下:

    一、本會及學界一貫主張,抗告救濟之正確立法模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的通則規定 (第403條至第419條)而得提起救濟,其基本訴訟法理在於,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絕無「獨立抗告權」,更不應在「抗告編」以外,四處增建違章的「抗告特別規定」,搞得整部訴訟法一片混亂,牛頭不對馬嘴。當初,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以及立法委員的《刑事訴訟法》草案版本,都採用了正確清晰的立法模式,也就是準用「抗告編」通則規定,奉行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根本不可能出現「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更不可能出現「詐團盯梢條款」問題。

    二、偏偏,司法院打詐新法堅持不採上述正確立法模式,就要違章增建「抗告權特別規定」(第153條之10),其背後原因究竟為何?迄今拒絕回答,只含糊說,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方式,並不代表打詐新法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云云。事實上,這是司法院遭抨擊後,為了規避責任而趕緊限縮解釋的「髮夾彎」,試圖透過比對其他法條文字咬文嚼字來轉譯,根本於事無補!真相是,也是司法院刻意不提的是,本次修法也同時新增了「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而為了要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才摒棄了直接準用「抗告編」的基本立法模式,從而增建創設了「抗告權特別規定」(第245條之1),而同時一併增修的「科偵處分之救濟權」,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皆和「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如出一轍,其起草設計方向,都是在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具體方式就是盡可能繞開「抗告編」之適用(或準用)。尤其,當初此異常版本經法務部質疑後,司法院僅簡單回以:「依111年憲判字第7號意旨要求增訂律師筆記權,其救濟條款就是長這樣!」可見司法院原初設計構想就是如此,只不過今天遭抨擊後,轉彎了。

    三、本會看了司法院的新聞稿文字後,只想就教於司法院,倘若司法院認為,打詐新法實無容許「辯護人獨立抗告權」,那立法模式為何不採取正常準用「抗告編」的標準模式,就像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版本以及立法委員版本一樣?尤其被法務部質疑後仍然堅持不改?非要外掛增建「抗告權特別規定」(第153條之10)?再者,倘若司法院承認,絕無「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之存在,那請問有著相同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的「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第245條之1),是否辯護律師也不能獨立抗告?果真如此,請司法院再發新聞稿正式承認,以饗各界。司法院還說打詐新法不可能作「詐團盯梢」之用,因為「科偵監控都會保密,被告和律師都是等到監控結束才會知道,所以律師不可能事先去盯梢」,此等言論天真爛漫,令人莞爾,或因常居正派人士之巔,高潔自持,不能理解犯罪團夥各種花招,咱檢察官經常對陣詐團,在此不便主動教學。

    四、事實上,本會仔細比對還進一步發現,司法院新法版本出現一個更嚴重的人權侵害後果,就是在「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為錯誤抄襲了「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導致刻意排除了針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權!因為,原本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第10條),在學界監督以及學者精準文字設計之下,所有受到「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裁定或處分,被告都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提起抗告救濟!但是,現行司法院新法的錯誤立法方式,導致人民一旦是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部都不再可以提出抗告(或準抗告)!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違法侵害來自司法警察,新法竟然排除救濟!如此侵害人權的新法版本,竟出自司法院之手,實令人匪夷所思!本會實無法理解,司法院當初為何不願意多參考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就好?如今造成諸多爭議和後果,最後受害的是全體國民。

    五、本會申明,立法工作絕不可出錯,一言可以興邦,可以喪邦。今天立法出現重大錯誤,司法院透過發新聞稿咬文嚼字、限縮解釋,流於法匠玩法,不能解決未來適用爭議;而刻意遭到排除的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已經全部閹割,無法挽救。當初如果參考援引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和專家學者意見就好,偏要在朝野激烈相爭的最後一刻,突然植入異常條款,無從檢視竟趁亂通過,出問題後再來「髮夾彎」。本會一向景仰司法院之崇高,但司法院本應專注於審判,絕非在立法提案,今司法提案權竟由最高審判機關主導,原屬異常,更乃世所罕見。立法提案絕非閉門造車,應敞開心胸,多聽各界聲音,多尊重專業意見。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重新修法,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用靠拐彎抹腳、硬ㄠ解釋度日!
    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