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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訢新法竟助詐團植入「盯梢」條款 劍青檢改諭請總統令司法院說明

    2024-08-05 20:28 / 作者 呂志明
    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為了全面打擊詐欺集團,總統賴清德於7月31頒行新法,劍青檢改卻發現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的救濟條款,卻反其道而行,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劍青檢改認為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因此請特別請總統賴清令司法院說明條款來源。

    劍青檢改指出,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主要在強化打擊犯罪;基於人權保障,也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的機會,這項救濟權的設計,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也就是說,受權利侵害的本人方為聲請主體,至於辯護人僅為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一主一輔,至為明確。

    但劍青檢改卻發現,上周三(7/31)總統賴青德頒行的新法,在仔細比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赫然發現,竟夾藏了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該條救濟條款不僅違反基本訴訟法理,更將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打詐新法反幫詐團,令人驚愕莫名。

    劍青檢改在仔細比對7月12日至15日期間,立院黨團協商階段的各個科偵法草案版本,從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鍾佳濱、吳宗憲、黃國昌3位委員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救濟條款都是符合基本訴訟法理的正常設計,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有此異常條款,劍青檢改在調查後,才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

    劍青檢改認為,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主要在強化打擊犯罪,同時基於人權保障,也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的機會。這項救濟權的設計,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也就是說,受權利侵害的本人方為聲請主體,至於辯護人僅係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一主一輔,至為明確。

    但這次打詐新法竟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的起算,以及應以送達何人為準,體制全然混亂,更增添基層工作繁複負擔,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認為,「原本應該絕緣於政黨政治和利益團體的司法院,因為種種因素,其高層早已被迫「轉身」為高度政治性格人物,積極進出立院遊說談判交換,近年多次立法已見其惡害。本會高度憂心國家三權分立以及立法品質,誠請賴清德總統與全體國人共鑒。」

    以下為劍青檢改聲明全文

    本會致力推動打詐,原本欣見上周三(7/31)賴清德總統頒行新法。但經仔細比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赫然發現,竟夾藏了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該條救濟條款不僅違反基本訴訟法理,更將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打詐新法反幫詐團,令人驚愕莫名,特此就教於宣誓打詐之賴總統,能否請司法院長向國人清楚說明「盯梢」條款來源及緣由,並負起錯誤立法之責任。本會聲明如下:

    一、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之法源依據,旨在強化打擊犯罪;惟基於人權保障,亦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之機會。此項救濟權之設計,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即,受權利侵害之本人方為聲請主體,至於辯護人僅係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一主一輔,至為明確。然而,此次打詐新法竟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之起算,以及應以送達何人為準,體制全然混亂,更增添基層工作繁複負擔。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二、眼觀當今詐騙猖獗難以減緩,根本原因在於首腦上層躲在幕後,利用各式電商網站、支付帳戶和虛擬貨幣為中介,聘僱大量下手設立斷點。此類斷點人員,包括車手、幣商、公司人頭,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打詐新法應當積極遏止「盯梢」,絕非滋養助長。

    三、新制原本為了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但《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的救濟條款,卻反其道而行,明知當前詐團律師產業鏈猖獗,仍特別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無異於開闢一條讓詐團律師可以獨立針對下游的科技偵查手段,直接向法院聲請抗告的全新路徑;從偵查階段就可以阻斷科技偵查,甚至在共犯集團起訴以後,即使下游已經自白且指證上手時,詐團律師仍可以反於下游被告的意思,透過獨立抗告救濟,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訴訟進行,另一方面主張「窩裡反」或「吹哨者」的證據無效,藉此脫身。這種違反法理,舉世所無的設計,不僅嚴重阻礙打詐,且提供詐團方便有效的「盯梢」工具,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更無端徒增基層法官審理辯護人單獨聲請救濟的工作負擔。本會對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此等「盯梢條款」應予廢除。

    四、本會仔細比對7月12日至15日期間,立院黨團協商階段之各個科偵法草案版本,從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鍾佳濱、吳宗憲、黃國昌3位委員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救濟條款都是符合基本訴訟法理的正常設計,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有此異常條款。經本會調查後,始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如此立法,既無法理依據,且與實務違背,更為法律學界所不認同,甚至禍害打詐,究竟司法院為何要置入?當時民進黨團和國民黨團、民眾黨團為了採取專法或刑訴法而爭執不下,司法院為何突然趁亂植入?迄今令人索解。以司法院刑事廳對訴訟法制之專業嫻熟,若非取寵於特定民團或利益團體,豈有可能違背良知,犯此錯誤?

    五、司法院自107年最高法院建議GPS修法以後,6年來拒不提出任何科偵草案,迫使行政院自行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隨後司法院更公開表態支持《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立法,顯見其消極立法之心態,為何最後一刻突然自行提出,並且特意增列其他版本皆無的「盯梢條款」?據本會了解,司法院草案提出以前,曾被立委要求徵詢法務部意見,該條款經法務部發現怪異而提出不同意見,希望都按照《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司法院僅簡單回以:「依憲判字第10號意旨要求增訂律師筆記權,其救濟條款就是長這樣」!(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但明眼人皆知,這等論述根本站不住腳!辯護律師開庭作筆記若被限制,被干預之人就是律師,律師當然可以獨立抗告,他在為自己權利而抗爭!但科技偵查的被干預人是犯罪嫌疑人,為何辯護律師要被特別賦予「獨立抗告權」?其理安在?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如何起算?應以送達何人為準?製造混亂,治絲益棼!尤其,一貫怠於科偵修法的司法院,為何會在藍白綠相爭最激烈混亂之際,突然夾帶這一個「盯梢條款」還成功闖關?

    六、本會籲請賴清德總統正視此次打詐立法問題,您公告頒行的新法為何夾藏異常的救濟條款?如此違反訴訟法理,又特別幫助詐團的法條,能否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據本會觀察,司法院長期主辦《刑事訴訟法》提案權,自2017年蔡英文總統主導司改國是會議以後,已經成為特定民團與利益團體介入訴訟制度甚至個案的巨大破口。原本應該絕緣於政黨政治和利益團體的司法院,因為種種因素,其高層早已被迫「轉身」為高度政治性格人物,積極進出立院遊說談判交換,近年多次立法已見其惡害。本會高度憂心國家三權分立以及立法品質,誠請賴清德總統與全體國人共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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