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侯柏青攝
一名長子向媽媽借貸2百萬元創業,又請媽媽作保卻被拒絕,其後他離家不歸且失聯長達7年,媽媽痛心之餘預立遺囑指他「大逆不孝」,將身後遺產(4123萬元存款及近2000萬元的新北市房產)全留給其他2子。母親過世後,長子提告確認繼承權及分割遺產,但台北地院認為母親遺囑是真的,審酌長子的行為已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判他敗訴。可上訴。
長子提告主張,母親在2021年8月份過世,三兄弟都是繼承人,他擁有「應繼分」(應該繼承的分)和「特留分」(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那一份),弟弟們卻拿著遺囑移轉登記房產。不過,他從未聽聞母親生前有書立遺囑的狀況,他也否認遺囑有效,縱使有效,他認為也侵害了他的「特留分」。
長子表示,他和媽媽感情很深厚,媽媽2012年間生病住院時他一路陪伴照顧,只是2015年間他因創業資金需求問題和媽媽產生摩擦,當時他剛好遷居國外工作,才會沒收到家人訊息。而疫情這幾年,他突然接獲「媽媽走了」的訊息,礙於邊境管制無法親自出席告別式,他被迫委託朋友代為出席,他則透過視訊參加。
他認為,弟弟說他沒參加告別式、對媽媽有重大侮辱都是惡意扭曲。他調閱母親生前病歷紀錄後,發現弟弟們決定拒絕急救,還拒絕主治醫師通知他,蓄意製造他對媽媽不聞不問的假象,目的就是排除他的繼承權。
但兩個弟弟卻告訴法官,哥哥在2014年離家後,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再也不回媽媽的訊息,弟弟曾嘗試和他講道理也被冷漠拒絕,哥哥還對他們說,「以後你們所有的好與壞都不用讓我知道,我就算死也不會再跟他們見面」。而且媽媽臥病期間,哥哥都不曾主動嘆望,冷漠疏離的行為,讓媽媽精神上承受莫大痛苦難過。
他們強調,媽媽的遺囑是真的,內容也可以證明媽媽心裡是多麼難過痛苦。而他們提出的遺囑內容如下,「一、本人所有不動產、動產、財物,均由次子OOO、三子OOO等2人繼承。二、長子OOO喪失繼承權(含特留分),因其『大逆不孝』,於2014年之前已陸續拿走現金200萬元,又要我再給予作保證人,未答應後,即搬出家門更換電話,從未關心聯絡,不但不曾聞問,且本人臥病期間,始終未曾探視關心,造成本人精神上莫大的痛苦與難過。三、希望親愛的家人不要為我離世而悲傷...我也會在天上為大家祝福。」
弟弟們表示,媽媽曾經借給哥哥兩百萬元,後續因為不敢冒險幫忙擔保,哥哥就告知她「不論未來我的發展如何,請放心,OO絕不再開口向您拿一毛錢,只要是您的財產我全部都不會要」,至此之後,哥哥就離家不歸,視親人為陌生人,幾年來,媽媽都盼望哥哥能返家探視,長年深陷悲傷、憂愁和難過的情緒,因而臥病在床,哥哥明知這些狀況,依舊和媽媽仍形同陌路,已經算是重大虐待和侮辱。弟弟們要求法院判哥哥喪失繼承權。
北院將這份遺囑送交調查局鑑定筆跡,確認和媽媽本人的筆跡相符,而且遺囑內容全文沒有經過增減或塗改,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認定為真正有效的遺囑。
此外,北院根據證人證詞,確認長子有近7年的時間從未探視媽媽,也沒有嘗試化解心結,而媽媽之後終年臥病在床直到過世,他也缺乏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北院認為,媽媽在遺囑裡表達了她的痛苦難過,衡量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讓媽媽感受到精神上莫大痛苦的情節,也該被視為符合「重大虐待」的狀況。
北院據此判定,長子繼承權不存在,也不准他按比例分割媽媽的現金和房產等遺產等。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