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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頂高溫跑3千公尺測驗猝逝 家屬要求理賠524萬「意外險」二審敗訴

    2024-03-19 18:37 / 作者 侯柏青
    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一名保六總隊警察頂著攝氏32.8度的高溫,應長官要求參加3000公尺跑步測驗,返回崗位時出現發熱、臉色蒼白及四肢無力等熱衰竭症狀,詎料4天後過世,銓敘部隔年給予撫卹。家屬另向兩家保險公司申請524萬元意外險理賠,都被以「疾病」為由拒絕理賠,一審判保險公司勝訴,高院今天再認定,家屬無法證明他是因為「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二度判免給付。可上訴。

    這名的警察妻子曾以丈夫為被保險人,向南山人壽投保「南山傷害保險」、「南山新人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險」等3份保險契約附約,約定身故保險金為424萬2099元。而他在工作崗位上,則由監察院公務人員協會向新光人壽投保團體傷害險,約定身故保險金為100萬元。

    調查指出,該名警察於2019年5月13日下午兩點半,應長官要求,頂著攝氏32.8度的高溫,參加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跑步測驗勤務,結束後返回監察院,卻出現身體發熱、臉色蒼白和四肢無力等熱衰竭或熱中暑症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他在翌日凌晨3點起床後,感覺頭痛、發熱,卻勉強到班,結果被同事送到台大醫院就醫,短暫治療後返家休養不久,又被送到台大急救近兩天,最終仍因敗血性休克而宣告不治。

    家屬認為,他是因為參加保六總隊測驗才發生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症及熱衰竭的意外事故,具有「意外性」、「偶然性」、「不可預見性」等要件,符合「意外死亡」的保險事故,要求南山及新光人壽必須理賠身故保險金,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因此打官司請求給付理賠金。

    一審依醫院診斷證明書、檢方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銓敘部函文,認為相關函文均未提到死者是因為跑3000公尺的測驗或是因熱衰竭、橫紋肌溶解症導致「意外身故」,一審另依據法醫研究所的解剖鑑定,認為他並非家屬主張的「意外身故」,而是因為「疾病」死亡,不符保險契約的保險事故發生要件,判家屬敗訴。

    家屬上訴二審。二審合議庭認為,根據法醫的解剖報告,應該可以認定他是「病死」,依據一般的經驗法則,不能推論他是因為「外來偶然不可預見之意外事故」導致死亡。

    合議庭另依據醫院的病況鑑定結果及就診紀錄,認定他死亡前並未出現熱中暑和橫紋肌溶解症,他到醫院就診時,血液和尿檢結果雖然有異常,但導致異常原因眾多,許多疾病也可能導致嘔吐或高燒,他當中也曾經一度改善,不能只因為檢查結果異常或有類似病症,就推論他就是因為熱中暑或橫紋肌溶解症,意外致死。

    二審認為,家屬仍未能充分證明,他確實是因為外來突發狀況意外致死,因此判家屬敗訴,保險公司免理賠5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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