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由妻子彭愛佳陪同到高院出庭。陳品佑攝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嫌收賄6300萬元,用立委職權施壓中鋼等企業助業者拿下轉爐石等契約。歷審對貪污見解迥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統一見解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全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開庭,林益世仍辯稱「沒恐嚇、沒貪污」,委任律師蔡世祺出招單挑大法庭裁定違憲,強調已提釋憲,更抬出司法院長許宗力在課堂上的說詞,盼合議庭勇敢裁定停審。
大法庭見解「民代收錢喬事涉貪」不利林益世林益世貪污案纏訟多年,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林益世,但歷審判決差距大。一審採認「法定影響力說」,認為他的行為與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則採「實質影響力說」改用貪污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又改採「法定職權說」,援用一審認定,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
檢方上訴高院後,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統一見解後,採取「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外界咸認對林益世的訴訟相當不利。
高案更二審今天首度針對此案開庭,林益世由妻子彭愛佳陪同出庭,詎料第一庭檢辯就激烈交鋒,律師甚至直接聲請釋憲,要求停審。
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強調,林益世和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約好金錢代價,林益世時任立委,對經濟部及中鋼、中聯等國營企業有監督、質詢等權限,卻濫用職權、違背職務,協助業者取得轉爐石契約,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不過,律師蔡世祺當庭拋出震撼彈,強調全案針對爐下渣契約(期約3000萬元賄款)部分已判決無罪定讞;針對轉爐石合約(期約3300萬元賄款)部分,從一審判決和更一審判決的結果看來,應該已兩度判決無罪,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根本不得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不但審了,還將已確定的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裁定本身已違法。
律師狂轟大法庭建請停審,檢回批「不足採信」蔡世祺點名的是「轉爐石契約」涉貪判決,台北地院當年審理時,曾將檢方起訴法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變更為《刑法》「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多年後,高院更一審也採取同樣見解,將法條再度變回「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但判決上卻多了一段文字,指針對檢方起訴的貪污法條「不另為無罪諭知」。
檢方不甘示弱地反擊說,更一審判決的適用法則確有違誤,根據最高法院110台上5217號判決指出,本案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如果更一審判決要變更起訴法條,只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變更就好,其實不需要另外做諭知無罪的認定和理由的論述。
檢方回批,用白話文來說,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合議庭沒有另外諭知「不另為無罪」的餘地,根本不需要多寫那一段(不另為無罪),那一段只是「畫蛇添足」;檢方表示,最高法院今年3月的發回理由也指明,只要直接「變更起訴法條」即可,此部分屬判決違誤(法條適用不合法),辯方卻把這件事情當成適用《速審法》的理由,根本「不足採信」。
但蔡世祺堅稱,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的裁定將已確定的判決發回,已然違憲,他們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
他還當庭爆料說,當初大法庭邀請4名學者(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謝煜偉及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洪兆承)擔任鑑定人,有鑑定人開庭曾說過不能無限擴張,但大法庭卻不採這些論點。
蔡世祺表示,事後有3名學者在律師公會點出大法庭「擴權」,既然大法庭對於本案法律問題作成的解釋已違憲,現在就應停止訴訟程序,而合議庭也有權利提釋憲。他語氣高昂地指出,「當年有上許宗力老師課的法官都知道,他曾經說過,法官如果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就要聲請釋憲。」
受命法官追問蔡世祺,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那一部份牴觸《憲法》?蔡世祺解釋,就是關於《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行為的判斷,而且最高法院依據大法庭裁定發回意旨竟也涵括是否有圖利罪可能性。
他認為,高院可能會被這份裁定效力所拘束,既然當事人都聲請釋憲了,為了保障人權,法院當然必須先停審。
受命法官則表示,得先解決本案的程序問題,才能繼續審理,關於辯方提出的疑問將全部交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在此之前無法審理,諭令全案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