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蔡姓補習班員工和楊姓老闆發生勞資糾紛,但事後遭以長期從公司裝水回家求償新台幣2萬多元,高雄簡易庭認為老闆早知1年來裝水未制止,判決敗訴。二審仍判老闆敗訴,全案定讞。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後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事情,補習班同仁不但都知道,楊男自己也有在飲水機上方裝設監視器,但卻從未制止。加上雙方先前勞資糾紛調解成立,也已註明「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權益其餘請求拋棄」,據此認定楊男請求並無理由,判老闆敗訴。
全案經楊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地方法院後,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楊男上訴並無理由,據此再判決楊男敗訴,全案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指出,27歲蔡女民國108年10月起在高雄某間補習班工作,但之後她和楊姓老闆發生薪資退休金提撥糾紛鬧上法庭,結果遭楊男以她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為由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從其他員工證詞和監視器畫面發現,蔡女自108年10月到職至109年6月間,確實有長期裝水回家喝。但蔡女辯稱每次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同意,且如果公司不願意讓員工裝水,可在飲水機旁設告示制止,但從未有人制止她。檢方偵結後採信蔡女辯詞,依竊盜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楊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指控,蔡女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公司裝水回家喝,扣掉假日後的上班日共有249天,若以每瓶水市價20元計算,她從補習班帶水共獲利約2萬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