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2日電)謝姓男子在基隆市搭乘計程車持刀搶得司機7406元後,開著計程車逃逸,花掉其中105元。之後遭逮,法院審理時,辯護人請求減刑,但法官認為無特別值得憫恕之處,判謝男7年6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謝男3月29日晚間近7時在基隆市攔下吳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上車後佯稱要到六堵工業區,行經暗處時從駕駛座後方持折疊刀抵住吳男頸部,喝令吳男交出財物,再以預藏的膠帶綑綁吳男雙手,脅迫吳男下車後開車離去。
謝男搶得新台幣7406元、提款卡和油卡,將計程車開到宜蘭縣礁溪鄉一帶,花了105元購買香菸和飲料後繼續開車逃逸,警方獲報,當天晚間9時30分許循線在頭城鎮濱海路5段攔下計程車逮捕謝男,扣得花用剩餘的7301元。
謝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辯護人辯稱,謝男因身體狀況不佳,經濟困窘,才會鋌而走險犯案,此案造成的損害情節非重,另衡酌犯罪手段,若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請依刑法規定酌減刑責。
不過,法官認為,謝男預謀攜帶凶器強盜對不特定的計程車司機犯案,且取得的財物價值非低,所為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甚鉅,且犯罪原因、環境及背景並無特別值得憫恕之處,沒有援引刑法規定減刑的可能,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謝男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