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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一國兩制!合格代理教師年資不能累計敘薪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2024-08-09 15:31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開庭辯論代理教師提敘職前年資案。資料照。侯柏青攝
    新北市中和高中2017年聘任代理教師張凱翔,但替他敘薪時,依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函釋及規定,不採認他在前兩個年度任教的職前代理教師年資,僅用學歷以第24級245薪點敘薪。他認為代理教師有跨區流動特性,各縣市卻有差別待遇(台北市、金門縣可累計年資敘薪)等規定均違憲。他聲請釋憲贏來重大勝利,憲法法庭今天宣告不採計職前年資的相關函釋及規定違憲,違憲部分1年內失效。依規定,張凱翔可持判決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指出,違憲部分包括教育部就職前年資提敘事項,以函釋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規定;此外教育部函釋及新北市政府及教育局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於此範圍內,上述函釋及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不過,中華民國2000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大法官審查後認為不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張凱翔和辯護人當初主張,教育部2016年函文「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代理教師敘薪補充規定」,以及「各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政條件自行決定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敘薪」,以及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據教育部函示制訂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等相關規定違憲。

    聲請方強調,代理教師具有在不同縣市跨區流動的特性,有關代理教師之敘薪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所定教育制度事項,應由中央立法。限制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的手段與提升教育品質的目的之間欠缺合理關聯,牴觸《憲法》平等原則。這些規定的目的僅在節省政府經費,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已經侵害代理教師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釋憲聲請人、新北市代理教師張凱翔。資料照。侯柏青攝

    不過,教育部認定合憲,強調職前年資是否採計,為地方政府衡量人口和財政,針對「教育自治事項」做出的裁量,大法官應尊重地方政府的教育自治權限,也必須考量縣市政府因為財政問題因地制宜。至於代理教師的待遇和專任教師不同,是因為立法時有意做出區隔,不能因為不併計年資就推論有不合理待遇。

    教育部也認為,代理教師的起敘薪比照專任教師,以學歷為基準,目的是在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至於《教師待遇條例》規定,代理教師在成為專任教師之後,就准許採計職前年資,是為了鼓勵代理教師取得正式資格。

    新北市教育局則認為,校方聘用時已清楚說明待遇,若代理教師的待遇和權益比照正式教師,恐出現更多萬年代理教師,不利於鼓勵他們考取正式教職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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