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他的帳戶被拿來詐騙辯「遺失」脫罪! 新竹地院判決讓司法界「開眼界」

    2024-06-27 02:59 / 作者 侯柏青、呂志明
    網路詐騙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一名林姓男子涉嫌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詐團使用,被檢方依幫助詐欺及洗錢等罪名起訴,林男稱「提款卡掉了」,結果獲新竹地院判無罪。竹院判決認定,檢方無法證明林男把東西交給誰,且帳戶被匯入款項不必然成立犯罪,更抬出民主法治國家核心價值「寧可錯放,但絕對不能冤枉任何一人」,據此判林男無罪。

    承審合議庭在判決裡更是金句連發,在判決最後還用「附記」的罕見方式,勸院檢不應輕率認定起訴或是成立犯罪,否則會有更多類似案件湧入,如果因此讓司法審判和偵查系統陷入泥沼,將是「咎由自取」。這份判決近日讓司法界大開眼界、瘋狂轉傳,而苦主、新竹地檢署已向高院提出上訴。

    詐騙橫行,圖為警方搗破愛情詐騙機房。讀者提供

    沒把提款卡和密碼給詐團,他辯「我爸搞丟的」

    此案相當單純,檢方懷疑,林姓男子在2022年間將自己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姓名不詳」的詐團成員,詐團在同年6月2日自稱「博客來客服」打電話給被害人陳女,請她幫忙協助解除錯誤的購買紀錄,陳女不疑有他轉匯7001元到林男帳戶,錢一轉入,車手立刻提領一空,陳女才驚覺被騙並報案。

    檢方逮到帳戶所有人林男,將他起訴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法院開庭時,林男大喊冤否認犯罪,他告訴法官,絕對沒有賣(交)帳戶給別人,應該是他的父親到醫院去的時候不小心搞丟他的郵局提款卡,他來不及去掛失就發生此案,他絕對沒有幫助詐騙。

    然而法院判決卻出現大逆轉。

    承審合議庭認為,林男帳戶內單純被匯入贓款,根本無法「直接證明」他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犯罪的「直接或間接故意」,也沒辦法證明他知道這些錢是犯罪款項,加上林父也出庭為他作證,讓法院無法百分之百排除「遺失」的可能性。

    詐欺吸金案氾濫加上案量暴增,法院書記官辦公室的鐵櫃上、走道上堆滿卷證。讀者提供

    詐團怎麼取得人頭帳戶?合議庭:不是眾所皆知的事

    合議庭在判決中解釋,外界總是認為,詐欺犯常取得人頭帳戶隱匿犯罪款項,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但是以本院(承審合議庭)的社會經驗出發,發現媒體經常報導詐團詐騙被害人的手法及受害金額,但詐團到底是怎麼取得人頭帳戶及利用來犯罪,媒體反而沒有廣泛報導,因此,這並非「眾所周知」而且毫無疑義的事情。這種毫無根據的論述及恣意的推論,是明顯不恰當的。

    合議庭點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和重要價值是為了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也獨立向法院行使職權,司法權行使職權時,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侵害個案人民的基本權。

    合議庭更感嘆,詐欺集團存在已久,但破獲核心機房或幕後實際操控者的案件很少,長久以來,多數是金融卡持有者或負責領贓款的車手承擔刑責。當中只有少數人把金融卡和帳戶惡意賣給詐團,其他大部分都是求職、借款等原因被騙帳戶,再輾轉交付詐團使用。這些被告,多是社經地位較低的弱勢者,常常聽到他們為了求生存而被騙,如果還必須遭到司法審判的長期折磨、制裁,可能違背司法權保護人民免受國家侵害的重要價值。

    合議庭指出,身為司法權核心的檢察官和法官都該避免發生類似情形,要堅守「寧可錯放,但絕對不能冤枉任何一人」的核心價值,才能善盡職責,不辱神聖使命。

    合議庭也認為,詐騙集團橫行社會多年,詐欺案沒逐年減少反而還增加,導致全民(甚至全球)受害,雖然可以歸責的原因很多,但多年來檢警都把重心放在容易查緝的「人頭帳戶」及「車手」案件,應該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之一。

    近年來,司法體系投入大量資源處理這類型的案件,但無論審檢辯學怎麼爭論該類案件如何妥善適用法律,如果不積極改變這種情形(例如把重點放在查緝詐團核心),也只是徒然繼續浪費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行對社會實質意義不大的事情而已。

    合議庭審酌,還有很多合理懷疑未被排除,鑑於檢方還無法明確證明林男的犯罪事實,或者是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時,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自然應該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余天女婿陳鑒涉扮詐騙集團車手頭,日前遭檢方起訴,移審法院後裁定羈押3個月。警方提供、翻攝余天臉書

    罕見!判決「附記」3大點意見,法界嘖嘖稱奇

    合議庭也在判決尾聲,罕見的「附記」3大點意見表明立場,讓法界大開眼界,造成一股討論潮。以下為「附記」的全部內容。

    1、本院承辦類似案件超過二十餘年,深深感覺此類型的案件,就是測試法律人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的認知程度如何的試金石(按未來或許可以將此類案件作為「評鑑」依據)。

    2、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最核心的根本價值是「寧可錯放,但絕對不能冤枉任何一人」。本院若判決被告「無罪」,僅可能「錯放」被告;但如果判「有罪」,則極有可能會「冤枉」被告,所以本院針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完全符合上述《刑事訴訟法》最核心的根本價值。

    3、苟部分檢察官及法官繼續採取違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見解,輕率認定相類似案件的被告應該予以起訴及成立犯罪,則未來必然會有更多相類似的案件湧入院檢,此種持續惡化的情形,不但會消耗極大量的司法資源,也會嚴重排擠其他更重要案件的審理,使整體司法審判及偵查系統陷入案件泥沼之中而無法自拔。此雖極無奈,實則咎由自取也。


    新竹地院針對詐欺人頭帳戶的無罪判決,還罕見「附記」敬告院檢,引起熱議。翻攝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侯柏青、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