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庭示意圖。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擔綱審理「神岡桶屍案」,成為《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第一起沒有直接證據的殺人案,締造司法里程碑。合議庭依檢方舉證的手機基地台、LINE、汽車旅館住宿及入出境等紀錄,以及其租用廠房、購買封屍水泥及器具等客觀事實,認定死者陳男的女友蔡嘉樺就是全案真兇,合議庭認定,蔡女犯案動機是「債務」,考量她不願認錯,犯罪手法惡性重大,迄今也未道歉或賠償家屬,因此判處27年6月重刑。
台中市神岡區2022年10月間,有房東於閒置工廠發現「木乃伊桶屍」,裡面裝著失蹤逾3年8月的陳姓男子,檢方透過「間接證據」起訴其酒店女友蔡嘉樺殺人棄屍,同時認定有共犯在逃。全案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庭接辦,這是國民法官首度挑戰「無直接證據」殺人案。
合議庭歷經5天的密集審理,今天認定蔡女構成4大罪行,由於她是累犯,合議庭依《刑法》殺人罪判18年、褫奪公權10年;另依《刑法》毀損遺棄屍體罪判5年、依《電信法》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判3年、依《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判2年。全案合併執行27年6月。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蔡女疑因金錢糾葛引發殺機這起事件的導火線,要從蔡嘉樺和死者陳男的關係說起。
根據檢方描繪的證據顯示,蔡嘉樺和陳男於2013年間展開交往,中間一度分手又復合,兩人近年同居在台中市西屯區。蔡女曾向陳男借貸超過157萬元,平日相處疑遭陳男拳腳相向,兩人之間存在錯綜複雜的金錢及感情糾紛。
檢方發現,蔡女於2019年3月4日下午4、5點,開著陳男平時使用的車輛,把意識不佳的男友先載回其母親位於台中市西區太原路的住處,不過,當晚,她又開著同一台車,把意識模糊的男友載往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的汽車旅館投宿。
根據調查,小倆口在3/4晚上8點32分入住第一間房間,但當晚10時53分就退房了。不過,兩人退房後並未就此離開,反而又在3/5凌晨4點12分,繼續投宿在同一家汽車旅館,他們這次開了另外一間房,直到3/5下午1點11分才退房走人。
檢方懷疑,蔡女趁著3/4晚間8點32分投宿汽車旅館以後,直到3/13日承租神岡廢棄廠房的這段時間,在台中市的某處,使用鈍器或這是銳器,用重擊陳男的頭、胸部以外的不詳方式,殘忍殺害了陳男。
防殺人曝光6招,她暗夜下單封屍器具、急租廠房檢方認為,蔡女為了避免陳男的屍體腐敗發臭,導致殺人犯行曝光,在行兇後還火速做了6大違反常理的動作,因為她在可能的案發時間點,進行可疑的滅證舉動,足以讓檢方深信她就是「真兇」,檢方掌握跡證如下。
1、聯絡房仲看廠房:蔡女於2019年3月13日,無預警打電話聯絡李姓房仲,她開著陳男平時使用車輛,和李姓房仲約看位於台中市神岡區大洲路的閒置廠房。
2、簽訂租賃契約:蔡女和李姓房仲聯絡完畢後,開著陳男的車子前往案發廠房,親自和林姓房東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1萬2千元。不過蔡女短租1年後,雖然口頭表示要續約,後續卻不再支付租金。
3、購買打漿電鑽等工具:蔡女在2019年3月16日(星期六)晚間6點59分,到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的五金行買東西,她使用本人的信用卡,刷卡買下1支REXON牌的水泥攪拌器、方形普力桶、1個白色塑膠桶及1雙手套。蔡女還在當天晚間,開車搬運這些物品進入廠房。
4、購買防水滲透的保潔墊:蔡女於2019年3月18日凌晨0點47分左右,使用自己的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213」,向毛姓網友經營的網路家居生活館,訂購防水滲透的深藍色保潔墊1個,蔡女並在同年3/22早上6時25分左右,在統一超商付款取貨。
5、購買透明大塑膠袋:蔡女在3/19凌晨12點5分左右,使用自己的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0218」,向林姓業務員訂購1批透明夾角的大塑膠袋,蔡女還在凌晨2時9分許,以她本人的銀行帳戶匯款165元給賣家。
6、檢方認定,蔡女於3/24(星期日)上午6點3分到9點25分之間,利用廢棄廠房附近的工廠放假,不容易被別人發現的機會,開車進入廠房,她載運床單(裹屍第1層)、帆布材質收納袋(裹屍第2層)、透明塑膠袋(裹屍第3、4層)、深藍色保潔墊(裹屍第5層)、透明夾角大塑膠袋(裹屍第6層)。
她以「由內而外」的順序,將死者層層包裹,可能在不詳共犯協助下,將陳男搬到廠房的普力桶裡。蔡女還利用水泥攪拌器、白色塑膠桶等物品攪拌混合水及水泥,然後將攪拌完成的水泥漿(凝固後重量約210公斤)灌到放置死者屍體的普力桶裡,覆蓋封住屍體。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接辦首件無證據殺人案,寫下司法里程碑。取自台中地院官網
冒男友LINE帳號騙家屬,還偽造和解信此外,檢方也揪出,蔡女在行兇後除了滅證,還忙著做3件事,目的全都是想免除欠陳男的債務。
1、蔡女從3/5下午3點56分起,使用陳男的行動電話(插上另外一個門號),故意盜用陳男的LINE帳號傳送簡訊給陳男的女兒,營造出,陳男想要躲避他人討債而跑路的情境,並獲得免付通信費用的不法利益。
2、蔡女在3/5使用電腦繕打一封內容包含「甲乙雙方於債務上之糾紛已達和解,故特立此和解書,以資證明。1.甲方與乙方之債務於民國109年3月5日達和解。…」等語的2份和解書,蔡女還特地在和解書立書人的乙方欄上,偽填陳男的簽名,試圖捏造陳男和她的債務糾紛已經和解的文書。
3、蔡女為了免除或避免死者的家屬事後來討債,因此想取回借款本票。蔡女在同年3/5,再度盜用死者陳男的手機,冒用他的LINE帳戶,假裝陳男本人發訊息告知陳男胞妹,佯稱陳男已經把蔡女簽發的借款本票交還給蔡女本人了。不過,機警的陳妹,因為沒辦法確認LINE簡訊確實是哥哥本人傳送的,因此不同意此事,讓蔡女沒辦法得逞,而其後陳男就徹底失聯超過3年8個月。
檢方鐵證如山,蔡女面對關鍵問題「全部答錯」合議庭認為,蔡女雖然否認全部犯行,但是檢方提出的指控,全都有相關證人證述、手機通聯基地台位置、手機數位採證、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汽車旅館住宿註記紀錄、出入境資料、本票相關借貸資料等證據可以佐證。反而是蔡女當庭的辯解謊話連篇,和檢方掌握的客觀證據全兜不上。合議庭認定,蔡女是陳男入住汽車旅館失蹤前最後相處的人。而陳男在2019年3月5日入住汽車旅館後,他使用的手機除了收訊資料外,沒有任何通聯記錄,巧合的是,陳男失蹤以後,其手機基地台位置和蔡女使用的手機基地台位置比對後相符。
合議庭指出,依據檢方提出的本案相關事證,已經證明陳男確實死於「他殺」,而且發現遺體的廠房是蔡女承租下來的,她也有付租金,加上死者遺體遭水泥封存的包裹物、水泥打漿工具,蔡女全都有購買紀錄,種種跡證讓合議庭認定,蔡女確實殺害男友。國民法官重判關鍵:多所隱瞞、惡性重大合議庭痛批,蔡嘉樺迄今否認犯罪,對案情避重就輕,說詞反覆。
合議庭認定,蔡女與陳男因為金錢和感情糾紛而犯案,而她殺害陳男後,還盜用他的手機與家屬聯繫,更冒用陳男身分向其胞妹要求提供債務本票,還偽造和解書,試圖免除債務。而且陳男家屬曾詢問過她陳男的下落時,蔡女還刻意隱瞞陳男的行蹤去向,就是為了避免殺人犯行曝光。
更惡劣的是,蔡女犯案後還承租廠房、用水泥封屍,顯見犯罪手法惡性重大,她的犯行造成家屬和死者天人永隔,導致家屬受到心靈上難以抹滅的傷害,而且造成社會治安恐慌、妨害社會安定秩序。合議庭審酌,她案發迄今從未向死者家屬道歉或賠償,考量她是累犯,決定合併判處27年6月有期徒刑。
本案合議庭組成為審判長為劉麗瑛、陪席法官王振佑、陪席法官徐煥淵及國民法官1號至6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