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人員第一線人員常須冒險登船檢查。圖為資料照,非本案照片。海巡署提供
52歲的中國籍船長蔡文良去年9月越界捕魚,竟指示將沒插鐵管的船舷左邊也插滿鐵管,兩度衝撞我海巡艦,遭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名起訴。新竹地院認定,船東已經賠償650萬元取得和解,加上蔡男認罪,因此輕判7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蔡男有多次前案,惡性重大,犯行嚴重危害海巡人員執法安全,上訴建請法院重判。不過,高院認同一審見解,仍判7月。可上訴。
新竹地檢署查出,蔡文良專門在福建沿海一帶捕魚,他清楚知道各沿海海域究竟屬於中國還是台灣管轄,也知悉海岸巡防機關對於未依照規定進入我國海域的不明船隻,可以依職權登船檢查。
調查指出,去年9月25日,他開著中國籍漁船「閩閩漁61212」,搭載16名中國地區船員,從中國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岸際出發,9/29上午7點多,他擅自駛入北緯24度53.721分、東經120度44.145分(距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浬至領海基線5.6浬處),正式進入我國公告的禁止水域裡捕魚。
他在船身插鐵管,檢方:意圖妨害執法離譜的是,蔡文良為了防堵我國海巡人員登船檢查,先在漁船的船身右舷處插滿鐵管,而左舷處則為了避免影響撈魚起網作業而暫時沒有插鐵管。當天上午8點多,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2海巡隊發現有異駛近,蔡文良竟要求船員將漁船左旋處也插滿鐵管。在海巡署準備登檢時,蔡文良選擇開船直接衝撞我巡防艇,並利用船舷側的鐵管摩擦、破壞我巡防艇,準備登檢的海巡人員為了避免落海,只好先緊急撤離並遠離船舷處。
蔡文良的衝撞也造成嚴重結果,我巡防艇駕駛艙左側玻璃破裂、左舷破裂、船體欄杆變形、左舷救生筏吊臂變形暨救生筏區甲板凹陷及登船梯、救生救難梯、船艉欄杆全部變形,左舷LED燈板脫落、左舷船體欄杆變形丶左舷艇外攝影機外殼破裂、左舷橘色煙霧器1組滅失,巡防艇損壞無法使用。
檢警逮人後,檢方將蔡文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刑法》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名起訴。
新竹地院認為,蔡文良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漁船的船東已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2海巡署就毀損部分達成和解,已完成賠償650萬元,犯罪危害已減低。合議庭審酌蔡文良的教育及經濟狀況等狀況後,就未經許可入台部分判2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部分判6月,合併執行7月有期徒刑,折合易科罰金21萬元。
檢方不滿輕判,為海巡執法安全上訴仍吞敗不過,檢方認為,蔡文良從警詢、偵查、羈押一路到移審訊問階段,全部都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檢方也認為,船東雖然賠付損失與海巡署和解,但蔡文良的犯行仍對於海巡人員執法過程的生命、身體安全產生極大危害,導致巡防艇受損,犯罪手段極為嚴重。
檢方指出,蔡文良已經不是第一次開漁船越界,實際上,他曾多次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並驅離出境,屢經查獲仍然不思悔改,不斷進行侵擾我國海域,具有特別惡性。檢方認為,原審沒斟酌這些情形,只輕判2月、6月,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向二審提出上訴。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蔡文良在法院審理時已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考量船東已達成和解及賠付650萬元,犯罪所生危害已受到相當程度彌補。此外,高院也審酌,蔡文良被判處的刑度,直接受損害的海巡署並沒有異議,因此認為,原審量定的刑罰已算是公平合理。
合議庭認為,檢方上訴時沒有舉出原判決以外應該加重刑罰的事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