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2013年2月發生八里雙屍案,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在店裡下藥迷昏富商陳進福、張翠萍夫婦,拖到店外手刃後棄屍,謝女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此案民事賠償纏訟迄今。媽媽嘴咖啡店呂炳宏等3股東被判與謝女連帶賠償張翠萍家屬368萬元案已確定,但高院更二審判媽媽嘴股東們必須連帶賠償陳進福的小孩631萬元部分,最高法院卻認為判決仍有不明處,今天第3度發回高院更審。
陳進福的兩個兒子主張,當年已為陳進福支出喪葬費31萬8820元,兩人因父親死亡受到600萬元的非財產損害,他們認為,媽媽嘴咖啡店是呂炳宏、陳姓臣子和彭姓男子共同出資經營,既然3名股東是僱用謝依涵的人,要求3人必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8820元(謝依涵於一審判賠315萬9410元後放棄上訴確定)。
全案歷經多次更迭,高院更二審認定,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內下藥著手實施殺人,既然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店長職務的場所,她利用幫陳進福做飲料的職務上機會添加安眠藥後進一步殺死他,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故意不法侵害陳進福生命權的行為。
高院更二審認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該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以避免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既然呂炳宏等人共同經營媽媽嘴咖啡店,有義務避免飲料餐點的安全或衛生可能損害顧客的生命和身體安全。謝依涵利用店長職務提供不安全的飲品給顧客使用,股東們顯然沒有盡到指揮、監督的注意義務,因此判決3名股東必須連帶賠償。
呂炳宏等人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今天指出,謝依涵是受僱於3名股東合夥的媽媽嘴咖啡,股東們對於合夥債務應負擔補充責任,不過,唯有媽媽嘴咖啡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陳進福兒子的債務時,3名股東才須負擔連帶負擔之責。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3名股東屬於「非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卻又直接命他們「個人」負責,不符合兩造打官司時的不爭執事項。況且,「連帶給付責任」必須受限於法律明文規定,倘若3名股東不是合夥關係, 3人間應該負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部分,原審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背法令情事。
此外,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判決引用的《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所規定的「無過失責任」,該條文規定,無論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都應該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部分,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條規定和《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然是不一樣的兩件事。原審判決認定,呂炳宏等人經營的咖啡店提供飲品不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所定的安全性,就直接推論到,呂炳宏等人對於謝依涵執行的職務未善盡監督之責,顯然不符合法令規定。
最高法院據此認定,高院更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今天決定第3度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