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水示意圖。取自pixabay
食品包裝營養標示有新變革,食藥署今(8/17)日預告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產品具特定營養素不再限制僅8品項可標示,只要含有就能標示,接軌國際、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最快經60天預告期後,最快10月可上路;含糖飲料不能宣稱富含營養素,最快2026年1月1日上路。
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及國人營養狀況,食藥署今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副署長林金富表示,此次修正重點主要有3大項,首先,產品外包裝標示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不再僅限於過去8品項,與國際接軌。
林金富進一步指出,第二,草案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代表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讓營養標示回歸本質,不會疊床架屋。
林金富補充,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另外,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解釋,以往含糖碳酸飲料若熱量達到10%以上,才會限制不得標示含有維生素,不過因為擔心大家攝取過多糖份,未來只要屬於含糖碳酸飲料都不能標示富含營養素,考量該草案修正牽涉產品包裝,給予廠商一段時間修正,預計2016年1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