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今(31)日公布「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結果顯示,新竹市「四海遊龍」被查獲貯存逾期食品或原料,而「春水堂」台南遠百店則被發現其細麵含有不得檢出的防腐劑。
為提升公共運輸場站周邊及內部餐飲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3年9月至10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周邊及內部餐飲業者,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並抽驗相關產品。
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本次共查核128家,查有部分業者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及來源文件保存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新竹市「四海遊龍」查獲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及「涮乃葉」台南遠百成功店標示不符規定(火鍋湯底未依規定標示及品名標示「健康」字樣)。
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113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也抽驗273件成品及食材,3件麵製品及豆製品分別檢出防腐劑及殺菌劑不合格,1件自製飲品複抽驗仍檢出腸桿菌科不合格,違規業者及產品均由轄管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19萬元整。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45條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