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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沖降稅壓線三讀 財政部:明年1/5公布生效就無須「先徵再退」

    2024-12-31 15:01 / 作者 吳馥馨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江啟臣敲槌。廖瑞祥攝
    趕在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有關當沖降稅證交稅減半課徵優稅今(12/31)日到期前,今天立法院「壓線」三讀,讓「當沖降稅」再延3年至2027年底。財政部表示,由於元旦休市,加上T+2交割日原則,只要趕在明年1月5日前由總統令公布且生效,明年1月2日起當沖交易即可按千分之1.5的優惠稅率課徵證交稅,沒有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稅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今日三讀通過證交稅條例,修正重點有二。第一,延長現股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千分之1.5的優惠稅率3年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當沖降稅措施自2017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考量該項措施將於今日屆期,為降低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對我國資本市場的衝擊;當沖降稅再延3年能有助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降低市場不確定性。至於證交稅繳款書的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可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也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再依證交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

    因此,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的適用期間是銜接2024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因元旦台股休市,故而2025年第1個股市交易日為2025年1月2日,當日進行的當沖交易即應減半按千分之1.5課徵證交稅,而該日(T日)起進行的當沖交易案件係於2025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為星期六,延至次一工作日)起進行交割。

    故而三讀法案若在2025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2025年1月2日起的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就無須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還差額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將儘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也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我國自2017年4月28日起實施當沖交易證交券減半課徵的優惠,之後分別在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底以「穩定交易動能、降低投資人臆測」為由,以及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底以「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為由,先後延長2次;本次修法為第3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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