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生鮮鮪魚及魚罐頭調查測試結果報告及「鮪魚」、「鮪屬」魚辨識。消基會提供
量販超市常見鮪魚罐頭,海產餐廳、壽司店也普遍販售生鮮鮪魚肉,消基會於今年2月中至3月初,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百貨超市、福利中心、連鎖商店、旋轉壽司店、生魚片專賣店及網路等地購買,共計購得30件樣品,並於今天(8/6)公布查驗結果,其中與新鮮度有關的揮發性鹽基態氮含量有2件超標,除請主管機關確認,建議未來列入檢測。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發布「2024生鮮鮪魚及及罐頭調查測試」結果資訊,標示調查方面,檢視本次30件樣品,4件包裝生鮮魚肉及20件魚罐頭樣品都符合標示規定,其餘6件樣品則屬於散裝食品,且不屬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的食品種類,依法無須標示;鮪屬魚種之定性測試方面,10件樣品皆為陽性,都是「鮪屬」魚類;至於重金屬(汞、鉛及鎘)測試,皆都未超標。
然而,在與新鮮度有關的「揮發性鹽基態氮」測試中,有2件不適合作為生魚片,其中有1件購自網路,即使全程冷凍配送還是高於15 mg/100g。10件生鮮魚肉樣品揮發性鹽基態氮含量都低於25 mg/100g以下。
消基會指出,經檢視標示,有2件標示「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其餘則沒有標示。8號「新鮮厚切黑鮪魚皮油生魚片12片」及9號「爭鮮鮪魚生魚片」檢出量高於15 mg/100g,若作為生魚片食用,就會超過「生鮮即食水產品」的限量。樣品是否不符合法規,仍待主管機關判定。
消基會說明,依《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對「揮發性鹽基態氮」有一定的規範,「生鮮即食水產品」限量須低於15 mg/100g、「未經加工之水產品,冷凍或冷藏」中的鮪屬屬於「其他未表列之魚類」,限量為25 mg/100g。
消基會表示,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規定,依《食安法》第17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對於生鮮或冷藏水產品,除了例行性的衛生抽檢,也要對揮發性鹽基態氮、組織胺進行檢驗,因為也會影響食品安全。
消基會提到,行政院消保處也曾於2020年12月間抽驗25家觀光漁港餐廳,18家有販賣生魚片的業者中,也有6家的揮發性鹽基態氮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高達33%。漁撈水產品往往因漁場距離遙遠,加上須從港邊卸魚、拍賣、運送等過程,保鮮工作更加不易,特別是鯖科(如鮪、鰹)及旗等所含游離組胺酸高,若保存不當,細菌容易轉變成過量的組織胺,而造成組織胺中毒,俗稱為「鯖科魚類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