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雜誌舉辦《私校退場條例》法學座談會。吳尚軒攝
「私校退場條例」通過一年後,迄今已有7所大學曾被列入教育部輔導名單,然而法律學者指出,在公部門資金無法協助填補財務下,法規卻又不信任財團入主,形同加速私校退場,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廖義銘便比喻,目前條例宛如「黑洞」,讓一切民間能量都無法投入,但若無資金進入,反而更傷害教職員權益,應該放寬相關限制。
隨少子化衝擊持續,立法院在去年5月三讀通過《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下稱「退場條例」),迄今已有7所大學因財務惡化,而曾被列入過專案輔導名單。全國大學自主聯盟協會與當代法律雜誌今(6/30)日舉行座談會,從法學角度探討「退場條例」待修改之處。
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廖義銘比喻,「退場條例」幾乎是所有能量都無法進入的黑洞,台灣很多財務、人力願意投入私校,但因為相關規範使能量無法進入,縱使進入也會遭到教育行政的干預,以致於能量消失。
廖義銘表示,私校轉型必須具備4個條件,首先是建築與開發財團的挹注,第二是需要有中介集團,類似仲介銜接財團跟學校經營團隊,再者是要創辦人或其家族支持,第四是要能保障現有教職員權益,否則會遭到反對,此四條件無法完成,財團要挹注資金就不可能。
但廖義銘表示,財團入主私校後,通常希望得到董事會席次,甚至由財團代表擔任董事長,目前「退場條例」卻規範要由教育部核定董事長人選,因此董事會改選後,可能不被教育部核准,此外目前規範下,原來經營團隊、創辦人子孫也無法加入董事會,法規讓財團、中介團隊、經營團隊之間的能量無法銜接。
廖義銘認為,目前「退場條例」對於財團入主私校充滿不信任,「這是最錯誤的」,假若沒有資金挹注,對教職員的權益損害反而最大,而資金來源不是教育部就是財團,但教育部方面,除非私校法規大幅修改,變為只要私校一退場,教育部包含資金層面都要全面接管才行,但如此就是用政府預算填補私校財務空洞,從立法跟國家財政來說不太可行,因此只能引入市場資金,但目前法規卻對財團充滿不信任。
廖義銘呼籲,至少應該修改「退場條例」第14條的董事會規範,教育部從事前核准董事會名單,改成事後報備,此外也該讓原經營團隊有3分之1的席次能進入董事會, 掌握決策權。
當代法學雜誌總編輯、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廖義銘。吳尚軒攝
目前「退場條例」規範,學校因條例規定而被列入專案輔導或停招後,教育部將派任董事進入董事會,即是所謂「公益董事」或「官派董事」。對此廖義銘也坦言他持悲觀態度,按規定,這些董事與學校毫無利害關係,「就算學校廢棄了,他們也只是下次不來開會」,呼籲應該將公益董事改稱為專業董事,並成為介於經營團隊跟財團之間的媒介。
輔仁大學法學院院長吳志光也指出,學校被列入專輔後,董事會改組受到限制,形同已經被教育部接管,但教育部加派的董事免負任何連帶責任,所以大部分會做的事就是讓學校停損、止損,即使做不到也能免責,完全無法救亡圖存,等於是加速學校退場。
吳志光認為,若能給學校轉型機會及空間,並讓所謂公益董事有更大揮灑空間,對於私校前景就不用悲觀,但現在政策就是要董事趕快結束學校,若從歷史角度來看,為錯誤政策買單時,確實只能用矯枉過正手法,但這不是正常法治設計思維,雖然有木已成舟,但還是希望追求正常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