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舉辦例行記者會,由新任政務次長李健鴻(中)主持,勞保局局長白麗真(左)、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徐筱嵐攝
隨著農曆春節將至,有許多商家、店家急需聘用工讀生或臨時人員,勞動部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1/10)日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除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違者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若情節嚴重,可加重50%,最高罰150萬元。
另外,黃維琛提醒,以往最常發生的案例是,許多雇主誤以為工讀生或臨時人員非正式員工,不需給加倍工資,實際仍要按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若是時間較長,要注意有無休息日的狀況,尤其一週內出現第六天工作日,雇主要給休息日的加班費。
勞動部今日舉辦例行記者會,由新任政務次長李健鴻主持,並由條平司司長黃維琛進行說明。由於民間企業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形,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使得農曆春節期間有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8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
黃維琛指出,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並依照3萬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6日及2月2日。
黃維琛說明,如企業未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該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的性質;至擇日補假的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黃維琛強調,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黃維琛補充,過往最常發生的是,因勞工為工讀生、兼職或臨時人員,誤以為不需要給加倍工資,在過年後都會收到10至20多件的申訴,屆時再請檢查單位進一步了解,若還未到給付工資的時間,雇主可以補給勞工,就不用被開罰;如已經超過薪資發放時間,就會依法開罰,並要求將加班費補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