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觀。 吳馥馨攝
財政部賦稅署今(29)日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至於計算方式,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為了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營業人於一年當中所領取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可以暫時免列入當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但到了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當中,並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至於這裡所說的「股利收入」,包括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但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由於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營業人可按最有利的方式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來計算調整稅額;但若選則後者,必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且若採取直扣法後3年都不得變更。
賦稅署也設算舉例兩種方法的計算方式,供營業人了解。
依營業稅法規定,其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的股利收入全年計新台幣1,000萬元,沒有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
假設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
若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
若改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財政部表示,已在今年3月21日分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主動輔導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的營業人,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財政部特別提醒收到輔導函的營業人,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據財政部掌握,我國兼營營業人約6.4萬家,其中有股利收入者約2.4萬家,占比約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