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今於例行記者會強調,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換照評分表自始至終只有一份,並沒有為中天新聞台量身訂做評分表。取自NCC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上周三(5/10)判決撤銷NCC的處分,要求NCC就判決見解作成決定,北高行同時判決駁回中天主張NCC應作成換照的處分。NCC則表示,將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析判決理由依法提起上訴。至於外傳「評分表是為中天新聞台換照案量身訂做」,NCC則強調「並非事實」。
NCC今(5/17)舉辦例行記者會。現場有中天新聞台記者提到NCC主委陳耀祥之前曾說,「申設與換照不同,這是屬於法律法條上的適用問題。」所謂審照評分標準是從105年使用至今。在105年已廢止舊法,而107年新修定的法條已把申設與換照分開。中天強調此次北高行法官認定NCC使用違反規定的評分標準,導致最終中天不予換照之處分是違法的,該名記者追問為何NCC當初不按行政程序修法,而是採取「先上車後補票」方式,然後再回頭公告新法條標準?
對此,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回應,申設與換照本來就不同,NCC是按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換照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來執行,並強調衛星電視頻道的換照評分表「絕對沒有量身訂作,自始至終只有一份。」至於NCC是否違法的爭議,翁柏宗則表示,委員會討論後的決議是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研析判決理由並依法提起上訴。
NCC表示,109年11月公告評分表中各細項之評分,是將運作實務法制化,並以《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予以發布。該評分表所使用配分,自105年起即適用於衛廣事業換照案件,至中天新聞換照案時,已使用124案,且後續審理中天綜合台換照案亦使用相同配分比例,該會自始至終僅只有一種配分比例,沒有突然變更,或媒體所稱「共有三種評分表」、「錯用評分表」等情事。
NCC說明,該會107年修正衛廣事業「申設」審查辦法,調整「申設」案評分表之配分,而換照案審查程序「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該會按照管制經驗,考量「申設」及「換照」案件性質不同,採用不同配分比例,此部分的差異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亦符合最高法院見解,並無裁量恣意與濫用。另外,縱使109年審查中天公司換照案時,依該公司對配分之主張,按中天新聞台具體表現評核,該新聞台仍為不及格。
NCC強調,該會審理中天新聞台換照案的事實基礎、法律使用皆合理有據,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深表意外與遺憾,後續將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