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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積獎勵成眾矢之的?立院法制局認公共財應具公益性

    2024-11-10 07:10 / 作者 徐筱嵐
    近年全台掀起都更危老熱潮,容積獎勵更是地主、建商與開發商的角力。廖瑞祥攝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引發外界關注,雖說容積獎勵用意是鼓勵民間參與建設,加速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的手段,但往往建商或地主所分回的空間獎勵,都跑進自家口袋,也因缺乏公益性而備受質疑。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指出,都更條例給予的獎勵項目要提供公益設施,且多數學者認為公共財,更應符合社會正義,因此,建議檢討都更容獎項目的公益性,又做為政策工具更應引導都更開發方向。

    回歸初衷 容積獎勵最初盼擴充公共設施

    京華城的容積獎勵爭議炒得沸沸揚揚,其都市計畫變更案不僅是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的首例,容積獎勵更從最早的392%到560%,到最後的840%,讓外界質疑,容積獎勵過於氾濫,更淪為建商、開發商炒作獲利的工具,失去獎勵項目中喪失的公益價值。

    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出爐,說明國內容積獎勵制度發展之初,是為了解決公部門對公共服務機能提供的不足,且受限於經費有限,事務繁忙等,盼藉此誘導方式提供獎勵誘因,以鼓勵民間設置必要性的公共設施,盼能增加在地民眾的公共空間,同時提升生活品質。

    都更與危老的差異性。


    監院2020年初提糾正 都更應回歸社會議題與公益

    但即便近年都更案件大爆發,只見高樓林立,所謂的公共空間卻少得可憐,監察院曾在2020年1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直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相關標準難以因應目前及未來高齡化、少子化、環境生態保育、氣候變遷、低碳節能城市等重大問題與目標,要求理應明確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容並實施,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待檢討改進。

    同時,監察院針對各式獎勵容積以及「容積總量」等統計管控,要求應明確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容並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回歸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以有效控管建築量體、高度、棟距等居住品質,達成都市計畫法立法的目的。

    容積獎勵為公共財授予 應屬於社會正義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觀察都更條例的規定,整體的獎勵項目較多,且額度也高,不少項目更提及要提供公益設施、協闢公共設施及文化資產保存等,被學者認為容積獎勵是公共財授予,只給有房地者不符公平正義,而負面外部性卻由未被獎勵的社會大眾承擔,也不符合社會正義。

    法制局認為,都更容積獎勵或有其階段性的政策目的,但考量其外部性影響,奬勵項目宜以具有公益性目的為主,才能符合都更條例的立法目的,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

    近年來,在政府的獎勵下,六都掀起一股都更、危老風潮。陳品佑攝


    危老圖利少數、公益性質低 應考量大範圍

    近年來,備受青睞的危老重建,需要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就能獲得容積獎勵漢租稅減免雙重優惠,雖然能讓產權單純的個別老舊建物快速獲利,但立法方式僅圖利少數並非弱勢族群,況且,產權複雜者在都更整合過程中相對困難,反而使部分產權單純者退出,更不利整體都市更新,相較之下,公益性較低。

    法制局指出,都更要帶來的公共利益是考量大範圍整體發展,而非單一發展,使都市環境有所提升,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都更與危老案件,民間的焦點都聚集在龐大的潛在利益,而忽略都市再生與整體經濟效益,但更新單元只是實施都更事業計畫的最小基地規模,應以整體更新地區為範圍,才更能彰顯實質環境空間的改變。

    鼓勵區域型都更 盼朝3建議改進

    法制局認為,政府既然要以容積獎勵為誘因,又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得以協助個案辦理,應以區域型都更為目標,改善環境窳陋區域,提供地區公益設施,完整都市環境品質,才能達成都市更新改善地區的目標,同時促進各地區均衡發展。

    法制局強調,既然都更最主要的目的為促進公共利益,容積獎勵制度應符合都更目的並達到公共利益,提出3項建議,首先,容積獎勵屬於公共財,宜確實檢討都更容積獎勵項目的公益性;其次,危老容積獎勵項目的公益性及落日後政策方向仍待討論;最後政府以容積獎勵作為政策工具,宜適當引導都更開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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