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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國煒獨拿140億!司法認證張榮發遺囑是真的 最高法院3大理由全曝光

    2024-08-14 19:06 / 作者 侯柏青
    張國煒離開長榮集團後自創星宇航空,展開自己的事業。星宇航空提供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而他過世前1年預立遺囑,指定由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引發大房三子張國政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雙方鬥法8年,一、二審都認定遺囑有效,張國政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歷經1年多審理,今天以3大理由駁回上訴,讓張國煒確定獨拿140億元遺產,最高法院也公布判決理由。

    張榮發預立遺囑,引發兄弟對簿公堂

    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過世,不過,他早在2014年12月17日就做成「103年度北院民公國字第130699號公證書所附之密封遺囑」,打算將遺產留給么兒張國煒。

    大房三子張國政則率先跳出來主張遺囑無效,張國政認為,這份密封遺囑不具遺囑能力,因為既未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張榮發也沒有向楊昭國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他認為,這份遺囑不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所定要件,應屬無效。

    張國政據此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另外請求確認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6日所為的「代筆遺囑無效」,一審判決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均有效,張國政僅就密封遺囑部分上訴二審,代筆遺囑則在一審確定。

    張國煒曾上藝人邰智源的節目「木曜4超玩」,暢聊創立星宇航空的艱辛。翻攝自木曜4超玩 YouTube

    遺囑無效官司,張國政連吞2敗

    兩造在二審激烈攻防,最終二審仍維持原審判決結果,讓張國政再吞敗仗。

    二審合議庭的主要理由是,依據張榮發生前的醫療紀錄以及張榮發在2014年9月到11月間尚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行為,足以認定張榮發在製作密封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而且《民法》第1192條第1項明定「指定見證人」的方式,綜合相關證人,即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等3名老臣及楊昭國、劉孟芬(遺囑繕寫人)的證言,另確認密封遺囑見證人欄的簽名用印後,堪認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6日就已經指定柯麗卿等3名老臣為密封遺囑的見證人。

    根據《民法》針對「陳述其為自己遺囑」設計的要件,只是為了說明遺囑的確是自己做的就可以。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做成遺囑當天,有請劉孟芬在楊昭國面前,拿出張榮發與見證人在前1天(12/16)簽署的密封遺囑正副本,這項證據已經足以確認遺囑真的是張榮發和見證人簽署的,張榮發和楊昭國確認後密封遺囑,已經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二審據此認定遺囑有效。

    張榮發先生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的遺囑官司,一、二審均判決遺囑真實有效。圖/翻攝網路

    張國政拚逆轉!最高法院3大理由駁回

    理由一、遺囑制度是在尊重故人的遺志,為確保實現遺囑人的真意,避免利害關係人爭執,《民法》繼承編才會規定遺囑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會產生效力。遺囑會有成立要件,核心的目的是在保障能夠實現遺囑人的遺願,因此,在判斷遺囑是否具備法定要件時,在解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時,應該探求其真意,以達成立法目的。

    理由二、根據《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且要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最高法院認為,探求這項條文的立法意旨,乃是在確保密封遺囑的確是本人所做的,也可以經由見證人在場見聞密封遺囑程序作為證明。

    這些要件規定,並未限制遺囑人要使用「指定見證人」或「陳述自己遺囑」的做法,而且陳述的內容,也不必涉及遺囑內容。

    倘若綜合遺囑人的言行、遺囑人與見證人的關係、遺囑人與公證人間的互動、見證人是否全程在場見聞及其他一切情狀後,已經足以確認在場的見證人的確就是遺囑人所指定,而且遺囑人也表明密封遺囑為自己遺囑的意思,就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要件。不用強制遺囑人一定要在公證人面前指定見證人,或是遺囑人的陳述須包含「是自己的遺囑」等特定文字,以免無法達成規定的宗旨。

    理由三、原審基於採證認識的職權行使,認定張榮發在作成密封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而且在場的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本來就是張榮發所指定的見證人,楊昭國也在密封遺囑的過程中予以確認。張榮發是在楊昭國面前,取出他簽署的遺囑正副本,並和楊昭國確認後進行密封,張榮發也有表明這是自己的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所定的要件。原審判張國政敗訴,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

    最高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上訴,遺囑官司已確定。本案承審合議庭為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成員為審判長李寶堂及法官吳青蓉、賴惠慈、林慧貞、許紋華。

    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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