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前顧問郭璽。資料照。呂志明攝
郭璽不滿資深媒體人尹乃菁去年在TVBS節目中指他為「軍火商」,還說與他有關的新華荷公司曾代理Gavron Limited(GL公司)得標台船的潛艦技術顧問合約,向她提告求償300萬元,另要求刊登澄清啟事1日。一審判尹乃菁免賠,二審今天指出,尹乃菁有提供相關報導和判決佐證,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再度判決免賠。可上訴。
郭璽主張,新華荷並未代理GL參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船)間競標,新華荷是與 GL成立服務契約而取得900餘萬元報酬,但服務內容並不是承攬潛艦國造工程或代理軍方採購軍備。他也沒有從事過軍火買賣或仲介。
郭璽認為,尹乃菁於2023年9月29日在TVBS電視台指出,「新華荷公司代理 GL 得標取得台船的潛艦技術顧問合約」、「郭璽是軍火商」等不實言論,影射新華荷和他在代理GL取得台灣潛艦顧問合約的過程中獲取不法利益,足以貶損新華荷商譽及他的名譽,因此求償300萬元及回復名譽。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左)曾接受尹乃菁(右)專訪。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院合議庭認為,尹乃菁的言論涉及新華荷和GL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事實陳述。而她發表前有參考網路媒體《信傳媒》在2023年6月23日的報導、黃征輝部落格文章「黃河的話」及台北地院、士林地院的判決,應屬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此外,新華荷和GL之間成立服務契約,縱使服務內容不包含代理GL競標,但新華荷對GL確實負有提供相關服務義務,且GL怎麼取得台船(潛艦國造案承包商)的技術顧問合約,新華荷到底提供GL什麼服務,事涉國防機密不易查證,即使是資深媒體從業人員,查證也有一定難度。因此尹乃菁的言論雖然與事實卻有出入,但不能逕自推論尹乃菁未盡查證義務並索取賠償。
合議庭另指出,所謂「軍火商」是指「靠買賣軍火獲取利益的商人」,這是對職業的描述,尹乃菁的言論也屬事實陳述。而尹乃菁有參考相關報導、部落格及判決,因而認為郭璽除了參與新華荷公司的成立,也與該公司營運關係密切,且資料也顯示,新華荷除了提供 GL服務,也另提供另一家科技公司參與台灣潛艦天線標案,足以認定尹乃菁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且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實。
合議庭也認為,這些言論並沒有提及郭璽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也沒有事實證明,大眾看了這些言論後,會對郭璽產生負面聯想及貶損社會評價,據此駁回郭璽之訴,尹乃菁再度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