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換屋要享重購退稅 除了「設籍」更要有居住事實。陳品佑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自住房地,之後又另外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但民眾通常只關注適用要件為「設籍」,卻忽略要有「居住」事實,曾有真實案例因用水資料被登記為「空戶」,間接證實沒有居住事實而無法享有重購退稅優惠。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
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也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才能符合適用要件。
台北國稅局舉例,曾發生真實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9年6月20日以新台幣1,400萬元取得A屋,在2023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同月的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於是,甲君就在同年7月10日申報202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2020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查到甲君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而甲君又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被國稅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無法享受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官員也特別分享,曾有民眾以「都去健身房洗澡,無須用水用電」為由,當成自住房屋卻不用繳水電費的理由,但國稅局仍有其他方式證明納稅義務人根本沒有居住事實。
另外,台北國稅局也特別提醒,
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