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時,會因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而大不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時,
會因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而大不同。
若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情況一,若受贈配偶自受贈後
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情況二,若受贈配偶
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但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若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也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台北國稅局提醒,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