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觀。 吳馥馨攝
財政部賦稅署今(31)日表示,由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顯著,已有不少企業詢問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可於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由於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為反映資產價格上漲,當資產價值重估後,可列報的資產折舊也會相對提高,企業具有節稅效果。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自今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自2021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今年1月22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將以上辦法的物價指數修正為「生產者物價指數」。
財政部說明,依生產者物價指數編布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於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的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辧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