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調降金融營業稅應有助金融業競爭力與公平性。廖瑞祥攝
現行金融營業稅為5%,外界期盼能降至2%。日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已表態支持,財政部長莊翠雲也鬆口持開放態度。
立法院法制局最近報告則指出,台灣目前金融營業稅率5%,稅負偏重,若能調降稅率應有助金融業競爭力與稅負公平性。
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率原本是5%,1999年亞洲金融風暴時降至2%,2014年為健全政府財政,稅率又回復到5%至今。金融業營業稅率應否調降,近期再度成為討論議題。
立院法制局回顧,2014年為健全財政而將金融營業稅從2%提高至5%,以回饋政府財政,增加3%的稅收直接入國庫,原有2%稅收,原定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區分為「銀行業」及「銀行業以外」稅款,並分別撥入不同準備金,修正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又為了兼顧穩定金融,累積充足準備金,以防範系統性風險,並避免政府長期以稅收支應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造成金融機構道德風險問題,定明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屆期後金融業繳納的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
至於其他國家課稅狀況,
第一類,不課徵金融業營業稅,例如香港。
第二類,課徵加值稅,例如中國大陸。
第三類,主要金融業務(專屬本業)不課稅,次要金融業務課徵加值稅。這樣的國家有歐盟各國、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韓國、日本等OECD實施加值稅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係根據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區分課稅,主要金融保險業務,均予以免徵加值稅,對於次要業務則多課以8%至25%不等的標準稅率。
OECD對主要金融業務不課徵營業稅之理由為:(1)某些服務項目的收入難以區分;(2)營業收入具有混和性質,難以明確區分、難以估算進項稅額扣抵,例如存款利息;(3)稅務行政效率及課徵成本考量。
第四類,毛額課稅(總額課稅),例如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係採總 額方式課稅,與主要先進國家相比,作法甚為不同。
立院法制局也表示,就主要金融業務言,我國按總額5%課稅,較各國為重;但就次要金融業務言,由於其他國家一般稅率皆高於我國,故此部分的稅負乃較各國偏低。 立院法制局指出,營業稅收本屬統收統支,現行將金融業營業2%稅收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限定用於解決金融問題用途,不但破壞了原有營業稅制的完整性,更扭曲了銀行存款保險準備制度的正常功能,畢竟各產業均宜自負盈虧之責,否則即有失其公平性及正義性。
立院法制局據財政部試算,金融業營業稅稅率若由5%降至2%,因自2025年起稅收全進國庫、不再撥入特別準備金,兩者相抵後,對國庫並不會造成稅收損失。
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係採總額方式課稅,與國際間的作法並不相同;若以各產業間之稅負公平性來檢視,因金融業不能扣抵進項稅額,金融業營業稅稅率 5%,稅負相對較為偏重。因此,若能調降金融業營業稅率應有助金融業競爭力及稅負公平性。
據財政部統計,2023年繳入國庫的「金融業營業稅」稅款為369.7億元,撥入專款專用的「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為355.8億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稅收進入國庫統收統支共計2,400億元;其餘金融業營業稅率撥入金融特別準備金專款專用計2,55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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