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
今年農曆春節落在2月9日至12日,勞動部提醒,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國定假日,且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呼籲雇主儘量在廉價前發放薪資,若無法提前發放,至少要按原訂的發薪日給予;一旦接獲勞工申訴,將會介入輔導並進行訪視,呼籲事業單位不要逕自延後給付。
今年農曆春節連假有7天,有不少公司的發薪日正好卡在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工資給付日若適逢假日,採金融機構轉帳給薪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
有部分採取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黃維琛也說,希望事業單位能提前發放薪資,如果無法提前發放,最遲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倘若發生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事後將會進行訪視。
另外,為了保障勞工領受薪資的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黃維琛指出,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
依照規定,規模達500人以上或250人至499人的企業,發薪日要提前至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最遲要在次月10日給付薪資。
又針對250人以上的企業,各縣市政府將在今年2月底前進行轄內清查,發薪日期是否符合「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此外,截至今年底前,100人至249人或99人以下的企業也要跟進,發薪日提前到週期結束後10日內發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