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在監投票」說明會。侯柏青攝
台北監獄受刑人林祐良打官司要求在監投票,訴訟過程波瀾萬丈,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又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他最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定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定不受理本案,同時駁回暫時處分聲請,而憲法法庭的理由也隨之曝光。
聲請人林祐良主張,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屬於「終局裁定」,在本件個案中,解釋及適用法律未正確理解《憲法》基本權,已實質影響個案裁判,而且裁定中,對於基本權的重要事項應審酌而未審酌,也就是未審查《憲法》第129條的「普通選舉」等理由,已經牴觸《憲法》,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要求定暫時處分。
何種情況可受理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指出,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在《憲法》保障的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受不利終局判決,認為有牴觸《憲法》,可以在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判決違憲。如果聲請顯無理由,應該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也規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是賦予人民在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中,若認為終局裁判裡,作為判決主要基礎的法律解釋或適用,若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或關聯性,或者是違反通常狀況下理解的《憲法》價值,或有牴觸《憲法》的情形時,就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就終局裁判宣告違憲。如果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沒有具體論述判決是否悖離《憲法》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聲請就屬無理由。
聲請人的聲請主要理由為,最高行的終局裁定對於《憲法》選舉權和選舉制度的關聯認識錯誤,且沒有審酌《憲法》規定的普通選舉意涵等理由,主張裁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平等權。
裁定駁回不代表就是侵害《憲法》權利憲法法庭認為,最高行的裁定是法院依照規定,本於法律賦予的職權,就本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否符合規定所來做出判斷,難以認定法院的判斷有牴觸《憲法》的問題,因此,聲請人的主張顯然無理由。
而且裁定裡的解釋或法律適用部分,固然考量到立法者如何設計人民行使選舉權及相關選舉制度,但充其量只是衡量個案是否符合規定做成判斷,不能認為聲請內容涉及行使選舉權,就認定駁回聲請的決定,就直接侵害聲請人在《憲法》上的選舉權及平等權。
此外,聲請人主張,裁定內容對於《憲法》選舉權和選舉制度的關聯性認識錯誤,且未審查《憲法》普通選舉的意涵。
但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的立論前提,是認為自己具備請求選務機關設置投票所供其投票的權利,並就自己對於《憲法》選舉權保障意涵和效力的主觀理解,去爭執裁定裡對於《憲法》選舉權的保障意旨、立法者設計的選舉制度的《憲法》關聯性及如何衡量公、私益。但憲法法庭整體審查後,認為聲請人在客觀上仍未提出具體論證,以證實自己的說法,因此認為沒有理由支持聲請人這部分的主張。
憲法法庭綜合審查後,認為顯無理由受理裁判憲法審查,裁定不受理;既然不受理裁判憲法審查的本案聲請,暫時處分的聲請自然失去依附,因此駁回。
大法官黃昭元:本案訴訟確定後仍有機會再次審查大法官黃昭元就本案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志雄加入。協同意見書認為,聲請人爭取的投票期日,距離裁定公告日(12/15)已經不到1個月,在如此短的時間,若裁定准許暫時處分,實際上難以執行,而且徒然引發政治爭議。如果駁回暫時處分,卻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也會引發猜疑。
黃昭元認為,《憲法訴訟法》規定,「用盡審級救濟」的解釋,是指在程序上窮盡審計救濟而有「確定終局裁判」,也可能要考量到聲請人聲請的事項,在一般法院是否也有本案訴訟進行中,以適度維持憲法法庭和一般法院的審判權區別。
此外,他也認為,如果本案(聲請人在行政法院提出的訴訟)判決確定後,若對聲請人不利,聲請人仍有再次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機會,屆時沒有選舉時間壓力,憲法法庭反而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並作出判決。
絕大多數大法官同意不受理「裁判憲法審查」,僅有尤伯祥支持受理,並提出不同意見書說明意見。不過,針對「聲請暫時處分」的部分,15名大法官的立場一致。
大法官尤伯祥支持受理憲法裁判審查,特別提出不同意見書。資料照。陳品佑攝
大法官尤伯祥:立法者、選委會漠然以對、毫無作為大法官尤伯祥特別提出不同意見書,詳細解釋憲法法庭為什麼應該受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他認為,為了貫徹聲請人選舉權及平等權,本案具有《憲法》上的重要性。
尤伯祥認為,選舉權不僅是投票權,也是被平等對待的前提,更是其他基本權經由民主程序獲得確保與實現的最重要後盾。系統性剝奪部分選舉權人投票的機會,必然動搖民主的基礎。他強調,監所受刑人是一群「形式上享有選舉權」,實際上被「系統性地排除在投票人口以外的公民」,但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卻完全無視於此。
尤伯祥指出,無論是立法者或選委會,對於如此嚴重侵害人權的現象,始終漠然以對,無意改善而毫無作為,隨著各種法定公職選舉定期舉辦,侵害監所受刑人選舉權的狀況勢必一再發生。
他強調,本件聲請雖然只有一名聲請人,但所有監所受刑人全都處於選舉權遭到系統性剝奪的狀態。人權遭到如此規模的嚴重侵害,自屬於具有《憲法》上重要性的問題,憲法法庭現在就應面對,不應坐待聲請人的本案訴訟敗訴,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再行處理,容任於此期間一再侵害對監所受刑人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