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爭取明年總統、立委大選的投票權,假處分之路峰迴路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例裁准後,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假處分,讓他確定投不了票。監所關注小組晚間發表3點聲明,痛斥剝奪就是違憲,認為一張投不出去的票才是對選舉結果公益的損害,強調會繼續往憲法法庭爭取受刑人基本權。
監所關注小組聲明指出
1、依據《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政公約》及兩公約第3次審查結論性意見,都是保障人民參政權,這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立法方向使得基本權得以實踐,而不是在實踐前先剝奪。事實上的剝奪,就是違憲。
中央選委會和地方選委會指稱未剝奪受刑人投票權,只是事實上他們沒有辦法出來投,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昨(11/15)在另一案開庭時甚至指,「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即使今天越獄出來投,能來到投票所我們就是會讓他投。」
最高行的裁定和選委會的共同見解是,「沒有法律說要怎麼做,所以不可以做。」試問,臺灣自詡為亞洲領先的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沒有限制無法的,也不用動到修法,只要沒有規定,就不能做,小組要問,這就是我國的民主法治概念嗎?
2、裁定裡直白地說,「暫時准許原審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原審聲請人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
但是,民主選舉的基本基礎在於「票票等值」、「票票重要」,沒有哪張票比較大張,哪張票比較小張,受刑人手上這一張投不出去的票,造就的不是個人的損害,而是正在挑戰「統治正當性」。
3、依據北高行「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第1點指出,「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於國家侵害的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國家應提供一定之軟體法治及硬體建置,確保人民得以實現基本權利。《總統選罷法》與《公職選罷法》明文規定國家應辦理相關選舉,供人民行使參政權,若聲請人之選舉權遭受不合理限制,聲請人自得請求除去…」
北高行認定國家有義務積極履行人民基本權,最高行卻直接否定事實上被剝奪選舉權的受刑人具有這樣的請求權。所謂的依法行政,在各級法院都沒有自外於《憲法》之外的隔離空間,在法律中體現《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才是依法行政。
小組指出,自9/7第一個調查證據庭開始就深刻體會,若非透過這次司法訴訟,我們沒機會知道選務機關的思維路徑和在意,更無從理解基本權「無法律明文限制卻事實不能」,究竟是什麼意思。
小組透露,目前已進行7次庭審(北高行6次、最高行1次)中,他們感謝每位願意開庭調查證據的法官們,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制,訴訟權的保障何其困難,基本權的保障步步艱辛。執政者必須自信昂然地將預設的反對者納入,方有可能開創大局,這也是台灣國民的民主信仰。
小組指出,這張投不出的票並不是明年才無法投出,實際上,從200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2008年總統立委選舉,一直到2022年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歷年的公投案,受刑人至少被沒收14次的投票權!
小組重申,小組和律師團想要遞出的橄欖枝就是邀請,謙卑地想要邀請法律界共同思考,沒有明文限制的《憲法》基本權,若不以實現為先,那當是什麼?如何視而不見?一句「立法怠惰」或「行政裁量」就能免除了我們的任務嗎?
中選會在法庭上經常說的「我們不能替特定人量身定做可以讓他們投票的方式,否則違反公平?」但是,小組和律師團們一直要問的就是,「難道剝奪可以投票的人不能投票還說他們可以投票只是現實無法,所以大家一起沒收投票權,這就是公平?」再者,替不能投票的人量身定做可以投票的方式,才是符合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台灣是世界民主的領先國家,怎麼可能以限制投票權來作為行動的起點?
這幾天小組接到的來信裡,收容人們都會提到明年投票一事,即使是不在籍的同學們也同感高興、表示歡迎,似乎他們的選票終於可以和一般人一樣被重視了。在法庭上,不止一次有法官說出,「這些聽起來都是技術問題,中選會你們不處理不面對,他們就是會一直來,只要有選舉就來,就算中選會沒有歧視,至少就是漠視。」
小組嚴正表明,無法接受最高行裁定,這不是人權對抗裁量權的問題,而是裁量權是否應該把人權納入裁量優先的考慮!在已用盡各種審級救濟後,將繼續往憲法法庭去爭取讓受刑人投票的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