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在監投票」說明會。侯柏青攝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爭取明年總統、立委大選的投票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例裁准後,最高行政法院又駁回假處分。林姓受刑人委託律師團針對最高行的駁回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請求准許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定不受理聲請憲法審查,另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聲請人請求憲法法庭做出的暫時處分包括,第1、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在聲請人所在的台北監獄設置明年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聲請人行使投票權。第2、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暫先履行讓聲請人行使選舉權的義務,指揮、監督桃園選委會辦理。
林姓受刑人律師團陳宜均、曾彥傑、黃昱中主張,最高行裁定侵害《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及平等權。選舉權是《憲法》權利,需要透過國家制度才能實現選舉制度,國家有義務形成妥善投票制度讓人民可以投票。
聲請人不是要求國家為受刑人量身訂作法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有法源可以投票,只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所設置,無條件剝奪受刑人選舉權,本件具有《憲法》重要性,憲法法庭應該受理。
律師團認為,本案訴訟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距離明年選舉僅1個多月,來不及實現投票的基本權,有做成假處分的急迫性。在北監設投票所的的成本僅21500元,卻可使北監100多名設籍受刑人可以投票,若擔心違反秘密投票,可考慮封存票匭。
桃選會和中選會強調,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因為他們人身自由受限的必然結果。有投票障礙的族群包括受看護病人、留守軍人、值勤員警及旅外僑民學生等,選務機關沒有差別待遇或干預投票。
桃選會和中選會認為,監獄是受管制的封閉場所,無法受到公眾監督,設計選舉制度的成本和風險應由立法者判斷,才符合國民主權原則。本案訴訟還在審理,若裁准暫時處分和本案訴訟的結果衝突,恐導致選舉陷入是否無效的法律爭議。桃選會也補充,明年的選務及監務人員已派任訓練完成,如果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在監所設投票所,現實上窒礙難行。
矯正署則表示,台北監獄受刑人設籍人數近3千2百餘人,有1300多人的身分證由獄方保管。若要讓受刑人投票,應由選務機關實際履勘後討論合適方案。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尤伯祥、呂太郎、陳忠五、謝銘洋、黃昭元、蔡宗珍及蔡彩貞,先後提出詢問。
大法官的問題包括,本案涉及的《憲法》基本權為何?受刑人有諸多基本權受限,選舉權為何要區別開來?選舉權是否包括照立法者意志設立投票所的方法?《憲法》有無保障請求該請求權?若立法者尚未決定,司法權可否指定行政機關採取特定模式,讓受刑人實現投票權?
准許範圍是只有聲請的林姓受刑人,還是設籍北監受刑人或全國監獄都比照辦理?設置投票所是否含開票?若本案訴訟敗訴,該如何處理聲請人投下的票?若要達成秘密投票秘密、公開開票,選務機關需要規劃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