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場三讀通過,院長游錫堃(右)敲槌。廖瑞祥攝
《國民營養專法》研擬近40年,日前首度送入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立法院會今(12/15)三讀通過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訂定國民健康飲食基準,且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另條文規定,若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自民國70年代推動《國民營養專法》,歷經近40年終於進入立院。行政院今年11月將《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於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展開逐條審查;除政院版26項條文外,增列一條「應逐年編列預算」,讓法源更具經費意涵,共27項條文,經審議全數通過。
今立法院會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在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
條文指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的飲食;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條文也明訂,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網路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其中,若傳播不實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