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草案最高重罰1千萬、7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因應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造成民眾及消防人員重大傷亡,內政部今(11/30)於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院會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千萬元;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內政部表示,檢討近期屏東縣明揚大火重大災例,包括廠商災時未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廠商未申報危險物品及落實防護計畫,因此全盤檢視《消防法》計修正10條,重點分為4項:1.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2.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3.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之罰責、4.增訂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之刑責。
內政部提到,有關第一項,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有關第二項,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未常時備置搶救必要資訊,處3萬至300萬元。火災未提供消防搶救必要資訊,處3萬至300萬元。未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救災,處50萬至1千萬元。未設置標示板及即時更新,處2萬至150萬元。
有關第三項,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有關第四項,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比如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雖訂定消防防護或防災計畫,但火災發生時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達管制量以上危險物品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之位置、構造或設備。致人死亡罰金100萬至500萬元,刑期1年至7年;致人重傷罰金50萬至250萬元,刑期6個月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