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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消防法規修法 林右昌:37年來最大幅度調整

    2023-05-30 15:29 / 作者 吳家豪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陳品佑攝
    立法院院會今(5/30)三讀通過《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而測試檢修,則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現行由建築師、電機技師代理的暫行制度,將於本法施行後5年終止。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本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火災與建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調整,期待能提升公安,保障國人生命財產。

    主管機關內政部也在立院院會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消防法》修法,共修正27條條文,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另外,內政部也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消防法》修正條文明定,未來營業場所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及維護,可直接開罰,罰則也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如果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但不得由同一人同時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修正條文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證書即擅自執行業務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另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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