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初發生大火,消防員進入火場救援卻遇上爆燃意外,造成6名勇消殉職。一、二審均判業者劉得斌6年10月,但最高法院今年5月31日認定,判決就定期檢修、消防設備有無發揮效果與被告過失責任之間,有判決理由不當、查證未盡充足等4大違誤或調查理由不備,將案件發回高院更一審,全案捲土重來。
當年該保齡球館爆炸起火,消防局出動84名消防員馳援,6名勇消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及謝君杰衝進火場,不料用鐵皮鋼架搭建的2樓突然坍塌,導致6人受困,最後熱休克殉職。
業者劉得斌被依《消防法》等多項罪名起訴,但他應訊時否認過失致死,強調有依規定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他堅稱每一次都有通過消防士檢驗,而且案發時他研判火源在天花板,認為木製天花板若撐不住恐整片坍塌,消防員可能沒地方躲,他特別告知分隊長「無人受困火場,不要增派消防員進火場。」
律師則強調,依據火災鑑定報告,起訴原因為電器引發電線走火,無證據證明劉得斌有直接引發火災的具體行為,他也無法預見保齡球館可能失火,劉沒有犯罪的主觀犯意。律師也認為,被害人依自由意志選擇消防員為業,且受過專業訓練,應已明確認知救災時恐有高度生命、身體法益侵害風險,因此執行職務時在火場不幸喪生,依「自我(被害人)負責原則」,被告應不受客觀歸責。
一審認為,劉得斌未依規定檢修西南側天花板附近電源線(起火點),且根據消防局紀錄,該保齡球館的「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多項消防安全設備均不符規定。
桃園認定,劉的疏失和消防員之死有因果關係,判他6年10月,高院維持地院見解駁回上訴,劉得斌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今年5月31日作出認定,臚列4大理由發回高院更審。
首先,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引用的火災原因鑑定書,僅載明「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不能排除電線發火之可能性」,但未明確敘述「電氣因素」指的是什麼及「電線發火」等原因,就直接推論失火是「電源線老舊劣化」造成,判決理由失當。
此外,這些因素到底是設置不良(負載過量)或維護不當(未定期檢修),有沒有可能是突然遭外力導致,劉得斌是否製造上述風險,如果遵守定期檢修義務,是否就能避免發生火災,判決都必須詳細調查和說明,不能直接推論劉須負過失責任。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判決有查證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再者,被害人殉職疑因為火災後期發生的瞬間爆燃,最高法院認為,假使消防設備發揮正常功能,是否能避免發生悲劇?兩者間是否有關連性,這攸關劉得斌是否該負《消防法》第35條前段過失罪責,應該再研究清楚,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後,消防員抵達火場救災後如接管火災現場,被告是否能介入、指導或誤導救災過程,如果無法介入,消防員依指揮官的專業指揮參與救災任務,被告是否符合客觀歸責理論「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而排除責任?二審並沒有完整說明,就逕自採納不利被告的認定,有速斷之嫌,因此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這些疑點都必須詳盡調查,發回高院重新調查,目前全案仍在高院更一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