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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法》修法初審通過 未經同意報導被害者資訊「最重罰60萬」

    2023-07-24 16:53 / 作者 吳家豪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審查《性騷擾防治法》。吳家豪攝
    MeToo事件近期頻傳,為此,立院衛環委員會今(7/24)初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性平法案修法草案,未來透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是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違反,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日處理《性騷擾防治法》修法草案,由民進黨立委邱泰源擔任召委,在會議過程中,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特意到場提醒,本次立院臨時會僅到7/31,而本周不排除有颱風影響,因此希望委員會盡快討論。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草案經過朝野立委今日討論後達成初步共識,未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若被害人為成年人,並且得本人、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則不受此限;另外,如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此外,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及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初審也對此罰則達初步共識,將調整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對於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為人接受性騷擾、性平教育則缺乏共識,由於行政單位在現場表達,在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因此國民黨立委游毓蘭當場提議,可委託由NGO辦理並由行為人自費,相關條文也將保留至院會處理。

    另外,初審也通過,將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且為保障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也將增訂規定,應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規範在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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