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廣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不當取得財產,中廣委託律師興訟,黨產會卻不准中廣申請動支近175萬元律師費。中廣對黨產會提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廣戶頭裡可自由動用的款項逾2.3億元,審酌中廣打官司是為了維護私權,不符動支的「正當理由」,判中廣敗訴確定。
依黨產條例規定,凡經認定為政黨附隨組織者,在黨產條例公布日現存的財產,除了黨費等一般收入以外,都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為了確保財產最後可以完整歸為國有,明定除了有「法定例外」的情形,其他全都禁止處分,以實現黨產條例的規範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中廣的不當取得財產遭禁止處分後,在2019年兩度向黨產會函報要動支5筆委任律師費,分別為40萬元、42萬2222元、44萬4444元及42萬2222元,加上1筆抗告委任費6萬元,總計向黨產會申請動支174萬8888元律師費。但中廣的要求全數遭黨產會駁回,申請復查也無效,中廣遂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判中廣敗訴,中廣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酌,黨產會和中廣兩造曾在2019年9月25日、26日開會達成協議,約定中廣可以使用的特定帳戶資金,截至2019年9月24日止,該戶頭還有新台幣2.36億元、美金則有5.8萬元之多,中廣根本無須經過黨產會許可就可動用這筆錢,而最終可保留金額則待雙方計算確認。
合議庭解釋,中廣委任律師去處理和黨產會的訴訟案件,當然有義務付給律師酬金,但這個義務屬於「私法債務」性質,給付的目的是出於維護自己的法律權益,這種情況和《黨產條例施行細則》及「許可要件辦法」規定可動支的「正當理由」不一樣,而該情形也並非「為了避免減損不當取得的財產」。
合議庭表示,中廣屬於營利事業,有相當營利所得,加上有不需要黨產會許可就可以自行動支的帳戶,在客觀上並不是沒有能力負擔上述律師費,因此沒有動支不當取得財產支付律師費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合議庭表示,原審判決已經詳細敘明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判斷理由,中廣上訴指稱「原判決違背法令」顯然沒有道理,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