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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導體學院解套!《產學創新條例》三讀 國立大學可與企業合設研究學院

    2021-05-14 17:53 / 作者 李英婷

    立法院今(5月14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創新專法方式,鬆綁組織、人事、採購、人才培育等限制,協助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合作創立「研究學院」,為國家重點產業培育高階人才。其中,成立「半導體學院」,解決該產業求才若渴問題,被視為首要鎖定目標。







    立院三讀通過《產學創新條例》,欲解決晶圓、半導體人才荒。(圖/合成)




    車用晶片荒掀起全球對台半導體需求,台積電、聯發科高層去年也向總統蔡英文反映國內半導體人才荒。去年行政院拍板《產學創新條例》草案,目的是鬆綁相關法規,賦予研究學院彈性運作空間,以促進產學合作交流及人才培育。



    然而,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審竣《產學創新條例》草案,進入黨團協商程序,卻引發民團、學生團體憂慮監督機制不足,恐成「怪獸學院」,或是關鍵技術外流中國等疑慮。立院昨日進行朝野協商時,在野黨立委對監督、管理機制多有不同主張,朝野未能達成共識,直到今日院會以表決方式處理,最終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均依民進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設置常設性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辦理研究學院的審議和監督事項,而審議會置委員15至21人,每屆任期4年,委員組成需涵蓋產、官、學界,政府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三讀條文載明,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來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撥款,以及自籌收入,而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的資金額度,不得低於國發基金撥款的額度;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創新計劃書」等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而創新計劃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若經主管機關核定續辦,每次延長期限為8年以上12年以下。



    為使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三讀條文還規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10%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若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的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三讀條文也明定研究學院的退場機制,停辦或不續辦時,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轉入其他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而編制外人員則辦理契約終止。



    另外,立院也回應民間疑慮,今通過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資金也不得為中資。且研究學院應注意畢業生流向,應積極優先輔導畢業生在國內產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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