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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頸案輕判】青少年刑案的罪與罰 《少事法》修法前科註銷、假釋申請再趨嚴?立委無共識

    2024-10-12 08:00 / 作者 胡家銘
    新北國中生「割頸案」,讓青少年犯罪是否輕判再度引發討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新北市去年發生震驚社會的新北國三生割頸案,行兇的郭姓少年與涉嫌教唆的林姓少女,一審分別被判處9年、8年有期徒刑,刑度過輕引發輿論不滿,被害者家屬喊話修法,盼補破網。針對殺人、強盜、侵犯性自主等重大犯罪,少年犯的刑度有無要再嚴懲化,對於少年犯是感化教育還是處罰刑責一直是各國不斷爭辯的議題。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規定。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現行規定,因犯罪情節輕微不付審理,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或受保護處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年,無論是否再犯罪,法院可依規定註銷該項前科紀錄。

    司法院五月時通過《少事法》修正草案,明定少年犯必須3年都未再犯罪者,才能註銷前科紀錄。但仍有民間團體認為,恐會成為不法分子利用少年的工具,也不利後續追蹤輔導機制的建立。

    藍委提案前科註銷規範加嚴 少年犯罪者需5年未再犯才能去除紀錄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等人提案,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青少年前科紀錄註銷規定加嚴,必須5年內都未再犯者,才能註銷前科紀錄。

    羅廷瑋指出,鑒於校園暴力事件日趨嚴重、逐年增長,有些犯過錯的少年事後塗銷紀錄,但教育或司法人員卻因此忽略,沒有更多的關注,引起後續可能的隱憂。他說,塗銷前科紀錄,用意是讓教育部能夠清楚掌握學生的動向,與司法單位串聯。

    羅廷瑋指出,另一種「從嚴」的方式,並不見得是延長刑期,而是如何去評估他能否回歸校園或社會,這個過程的機制需要一個完整的鑑定準則,以及後續的追蹤、關心輔導,但就要看教育部與衛福部有沒有足夠的量能可以做得到。因此,他也推動《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關注學生心理問題,可以讓心理輔導師進駐校園,在未來預防犯罪上給予支援。

    羅廷瑋認為,這不單只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就可解決,必須還要有不同面向,跨部會一起整合,才能讓不同的專業,全面性的預防、杜絕暴力事件。

    具20年檢察官資歷、偵辦過重大刑案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表示,對於前科註銷加嚴到5年未再犯罪,他不反對,但每件個案背後有很多複雜因素,所以不能草率下定論,必須重新制定註銷與否的標準。

    少年假釋再討論 立委:問題在量刑判決

    至於青少年犯罪的假釋規定,依現行《少事法》,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後,就可申請假釋,相較《刑法》規定,必須服刑過半才能申請,部分民間團體認為,青少年犯罪在本刑處分上已經量刑較輕,若假釋還從寬認定,受害家屬難易接受。

    對此,吳宗憲認為,現行《少事法》假釋規定,他沒有意見,但他認為,重點在於法官在量刑判決,不能每次都「過輕」,與現實脫節。

    吳宗憲解釋,他接受現有制度的判決,也認同必須給未成年人機會改過自新,但所謂「過輕」,意即法務部矯正署在服刑者申請假釋過於「隨便」,不能有人申請就一律准許,必須「從嚴審核」。

    吳宗憲指出,倘若今天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有深仇大恨,這樣殺人當然是另一回事,可探討背後各種因素,決定是否重判;但沒什麼瓜葛卻要取人性命,這在量刑上本應從重,台灣跟世界其他國家比較下,本就是相對輕的,他舉例,日本今年1月,就判處1名害死2人的縱火犯死刑,犯案時年僅19歲,當時還算未成年人,但法官認定被告無悔意,判處死刑。這是日本去年修訂《少年法》後,首度對18、19歲的「特定少年」判處死刑。

    吳宗憲說明,並非主張未成年犯重大罪行需判死刑,而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是否可參考國際上較重的判例,否則會一直給社會一種「保護被告」的錯覺。至於「未成年」的定義,或許法律上也可重新討論,因為成年的標準從農業社會至今一直在改變,連投票權都可以考慮下修到18歲了,且當今未成年暴力事件越來越殘忍,這是社會必須再思考的。

    另針對割頸案被害者家屬楊父點出,未成年犯罪者的父母應負連帶責任,也要負刑責,吳宗憲坦言,「不太能接受」,因《民法》已有規定親屬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刑責」是個人問題,連帶處分難說得通。

    綠委指《少事法》是協助改過自新 能否有效遏制犯罪與矯正可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指出,為什麼在《刑法》之外,還要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因為少年的身心發展未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若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自新,達到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

    鍾佳濱認為,「審判」與「執行」是兩回事,前者屬法院,後者屬法務部,行政機關有其裁量標準,現在這個個案才剛宣判,尚未開始受刑,若是要依「假釋從嚴審核」,那每個案子都要重新審查了,不能拿未來的預設狀況來看,若認為行政機關寬鬆浮濫,應該是先檢討行政機關,而非現行法令,更不能直接斷定尚未受刑的個案之後一定怎麼樣,並不準確。

    鍾佳濱說,任何的假釋都不能保證在判刑的當下,去預測矯正的效果,他不反對修法,但無論內容是針對紀錄註銷或未來假釋的規定等,應該還是先依受刑後,行政機關的執行來檢視,才可以再往下溝通。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蔡易餘表示,制度本來就是中性的,但是否達到遏止犯罪或矯正的效果,都需要檢討與實證,法案當然都可以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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