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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國團不認「國民黨附隨組織」想保56億資產 法院「這理由」狂打臉

    2024-08-01 21:52 / 作者 侯柏青
    救國團。翻攝Google map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推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逾56億資產,救國團提起行政訴訟反制,雙方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卷證和史料,救國團設立之初形式上雖然歸屬國防部,但實際上為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的組織,並牢牢掌控人事、業務及財務,即使1999年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但相關財產權利歸屬仍未釐清,據此認定黨產會處分無誤。全案可上訴。

    調查指出,黨產會當年立案調查救國團,先後在2017年2月24日、10月24日兩度召開聽證會,最終認定救國團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而且脫離國民黨時,並沒有用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判定救國團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命救國團收到通知後4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財產。救國團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抗衡。

    救國團由國民黨總裁定名並宣示成立

    不過,北高行考據歷史發現,救國團一開始源於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簡稱中改會)在1951年1月29日第78次會議通過的「中國國民黨現階段青年運動指導方案」,而中改會開過好幾次會後,隔年1/31日修正通過「籌建中國青年反共抗俄救國團原則」。國民黨總裁遂批示將團體定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隨後在3/29青年節發表「告全國青年書」,宣示決定成立救國團。

    中改會後來決議,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等行政院5/31正式發訓令指示國防部總政治部遵照辦理,再經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籌辦,始於同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救國團。

    北高行認為,中改會籌組原則第3條就清楚載明,「青年反共抗俄救國團屬於政府,『本黨』以黨團方式領導其活動」、「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大綱」、「中國國民黨幹部分子互調辦法」等字眼,而且規定從政黨員應該遵從執行黨的政策與命令,另外,黨務幹部、政治幹部、社運幹部也有「互調」機制。

    卷證顯示,救國團從創團開始到2005年間,歷屆主任包括蔣經國、李煥、李元簇、宋時選、潘振球及李鍾桂等政壇大老,除了李元簇以外,其他人全都兼任教育及青年或組織等黨務工作。此外,自從1978年「第一屆」團務指導委員會開始,直到1986年「第五屆」團務指導委員會(任期至1988年),每一屆的團務指導委員會裡,都有時任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民黨中央青年工作會主任委員的身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賴國洲事件」反證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

    北高行指出,1987年到2005年間擔任救國團主任的李鍾桂,也自稱她是由國民黨主席蔣經國親自告知派任。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999年間,救國團發生了革命性行動,就是大量增加幹部出身的團員並參與團務指導委員選舉,這些舉動顯示,這是一起救國團試圖抗拒國民黨中央規劃由時任黨主席李登輝女婿賴國洲擔任主任的偶發事件,這起事件可以證明,在1999年以前,國民黨對救國團的人事確實具有實質控制力。

    此外,依據國民黨「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規定,救國團的業務實施推展應受國民黨指揮領導。救國團也會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項會議,接受國民黨關於青年學生休閒康樂活動、國內外反共動員、學生思想引導及交代政治偵防任務。國民黨的黨務工作報告、年度工作紀實等,更記載著救國團的工作情況,足以認定救國團的業務受到國民黨「實質控制」。

    北高行也認為,救國團從成立後一直到1971年間,其營運及人事預算的模式,都是由政府先編列,再由國民黨「代領轉發」。

    至於救國團辦理青年休閒育樂活動的各個活動中心,都是在黨國體制下,由管理機關「低價」甚至「無償」撥用土地,舉凡興建建物及救國團前總團部大樓(志清大樓),全都來自政府挹注大量經費,由此更可以認定,國民黨和救國團具有財務上從屬的密切關係。

    北高行也認為,1999年間發生的改選事件(李登輝女婿事件),間接導致國民黨斷開救國團人事及財務支持,法院認定,這是救國團脫離國民黨實質掌控的分水嶺。

    救國團的權利歸屬仍有疑,黨產會處分合規

    不過,依據2000年的救國團財產清冊記載,救國團的主要資產仍包括志清大樓、各地團委會、活動或社教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等不動產。卷證顯示,政府當年用大量預算補助興建這些不動產,因此,這部分仍應由救國團與國民黨、國家之間釐清權利歸屬,救國團不能逕自當作自己的資產,而且救國團也沒有舉證有和國民黨或國家清算資產的狀況,所以,黨產會認定救國團不是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的主張,在法律上可以獲得支持。

    北高行依據上述理由,認為依據黨產會提出的卷證和史料,足以認定,救國團在設立時雖然隸屬國防部,但實質上就是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的組織,且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業務、財務。

    北高行解釋,救國團雖然在1969年間解除了和國防部的隸屬關係,並成為行政院督導的社會運動機構,另外在1989年間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但和國民黨的實質控制關係仍然存在。1999年間,救國團正式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但相關財產的產權歸屬並未釐清,因此難以認定救國團是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

    北高行據此認定,黨產會的處分沒有違誤,判救國團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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