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傳黑道藉公益團體到醫院、寺廟或車站等地向民眾勸募斂財情形。周志豪攝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5月底警方偵破黑道藉公益團體到醫院、寺廟或捷運站等地向民眾勸募,騙取數百萬元愛心捐款案件。立院法制局近日建議,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已近20年未修,立法院或主管機關應推動修法提高罰則,以利有效進行管理。
法制局表示,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違法者,主要以罰鍰處罰,但最高僅可開罰新台幣 20萬元,縱使情節重大者,亦只能廢止勸募許可,相對高額不法獲利之募款行為,不具嚇阻效果。
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公益社團法人要進行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跨縣市勸募,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文件有不實者,得撤銷勸募許可。
此外,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有不實勸募活動,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而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也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法制局表示,公益勸募條例上路後,實務界即對條例中「公益」定義過於簡陋,勸募團體將所得轉捐其他公益團體額度也未予限制,可能導致團體間互捐現象。
此外,法制局指出,實務運作上,勸募團體募款箱採定點放置、隨機擺設或街頭勸募,開箱後開立收據,因屬小額捐贈,得開立「無名氏」或「善心人士」收據等問題。
法制局指出,公益勸募條例自2006年5月17日公布施行後,僅2020年1月15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衛福部,其餘條文上路至今未曾修正,如今應通盤檢討,研議修法或修正授權命令,避免民眾受騙。